所有控狀指,現年51歲的被告諾山阿末,向10間羅里運輸公司收取總額為10萬1625令吉的賄金,作為不被陸路交通局取締的獎勵。
被告是於2017年1月16日至去年3月13日期間,在馬日丹那、亞羅牙也、愛極樂、武吉峇魯以及瑪琳再,透過線上轉帳方式收取賄金。
被告上述行為牴觸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並可在第24(1)條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或罰款不超過賄金的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否認43項控狀,法官伊莉莎白巴也旺批准被告以4萬5000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諭令被告交出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及必須每月一次到甲州反貪會報到。
案件擇定4月11日過堂。此案主控官為來自反貪會的莫哈末阿斯拉夫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為法米蘇萊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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