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泰倫斯肯叻共面對2項失信罪。首控狀指被告於2019年1月,在甲州古魯蒙工業區某工廠任職時,把一批屬於公司,價值322萬2089令吉的洗衣機作為自己的公司用途。
該批洗衣機原本應該送往公司在檳城所租的一家洗衣店,卻被放在由被告自己經營,位於彭亨關丹的洗衣店內。
第二控狀則指被告在雪蘭莪州一間公司內,把2萬4000令吉公款,匯入本身的銀行戶頭內。這筆款項原本是公司用來支付檳城洗衣店的租金。
被告為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6條文(刑事失信之處罰),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禁10年和罰款。
被告在法官達瑪菲克裡面前否認2項控狀後,其代表律師詹姆斯坦中端懇請法官減低保釋金,並表示被告月收入為4000令吉,需要負擔2名分別5個月和2歲孩子的生活費。
法官最終允許被告以1萬2000令吉保釋,惟條件是被告需交出國際護照,並每個月到附近的警局報到,直到案件結束。
法官也將此案定於3月21日過堂。此案主控官為阿里夫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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