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芙蓉推事庭推事莫哈末依峇欣俯首認罪後,被判入獄12個月,鞭笞2鞭及罰款2000令吉;倘若無能力繳付罰款,則以入獄5個月作為代替。
51歲被告莫哈末納茲里馬烈被控於今年1月10日,在芙蓉新城綠色商業區的一間公司發生,身為公司的司機則監守自盜,把屬於公司的一張數額1萬4000令吉的現金支票兌現私用,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
被告在聆聽翻譯員念出控狀後,俯首認罪,因此被判入獄12個月、鞭笞2鞭及罰款2000令吉。
根據記錄,被告共有5項涉及毒品的犯罪記錄,並且也因違禁物質罪而被通緝。
此案主控官為努魯沐海敏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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