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男被告於今年2月5日和6日晚上10時30分至凌晨3時期間,在馬六甲中央縣甘榜巴當,刻意觸摸6歲親兒的下體,為此觸犯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a)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20年及鞭笞。
被告在法官達瑪菲克裡面前認罪。被告的代表律師為莫哈末沙阿茲蘭。他向法官求情時,以被告需養育2名尚在求學的孩子為由,要求減輕刑罰。
達瑪菲克里宣布判決時表示,被告犯了嚴重的罪行,身為一名父親,應該保護孩子的安全,為此宣判被告坐牢5年和鞭2下。
此案由阿里夫副檢察司主控。根據案情,此事件是透過被告的37歲前妻向警方投報後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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