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莫哈末艾曼今天被警方押往怡保第一罪案地庭面對2項控狀。
依據第一項控狀,被告於2022年11月25日凌晨1時在遮里園組屋一個單位內對6歲女童進行虐待行為,造成涉案女童人身傷害。
被告行為牴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虐待)條文,在該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依據第二控狀,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14日凌晨1時對相同涉案女童作出相同行為,觸犯相同法令條文。
被告對2項控狀不認罪,主控官達麗妮向法庭要求以被告每條控狀1萬2000令吉定保釋金,總計2萬4000令吉準保外。
至於代表被告的諾依米利亞向法庭要求降低保釋金時指出,被告之前的職業是羅里司機,月薪1500令吉,惟目前無業,還需承擔與女友育有的4個月嬰孩。
她表示,被告來自森美蘭,父母現身法庭可擔任擔保人。
法官阿芝扎最終允准被告以每項控狀3000令吉,總計6000令吉及一名大馬公民擔保人保外候審。
怡保警方是於今年2月14日晚上8時28分接獲涉嫌在怡保遮里園組屋發生的虐童事件投報。
投報者是一名來自江沙的52歲巫裔男子,於2月14日晚上7時接獲女兒消息指6歲的孫女在遮里園組屋疑遭嫌犯虐待,女兒也傳送數張孫女的照片,從照片上可見孫女的臉部因被嫌犯揍打而發腫。
警方初步調查,女兒和孫女居住在遮里園組屋的出租屋。孫女是女兒第一段婚姻的親生女;嫌犯是女兒的男朋友,嫌犯經常用手虐打孫女,可是警方未曾接獲任何投報。直至2月14日情況惡化,受害者右眼眼部有瘀傷。
警方接獲投報後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展開調查,並成功逮捕嫌犯,從2月15日扣查7天至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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