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清真肉案下判】冷凍肉品公司及董事罰款160萬 經理獲撤銷控狀當庭釋放

2023-02-22

(新山19日訊)歷時兩年的進口假清真肉案件今日下判,LY Frozen Food冷凍肉品公司被控冒用澳洲公司品牌及假清真認證罪成,被判罰款150萬令吉,該公司董事楊志強(譯音)同樣被判罪名成立,罰款10萬令。

此案共有4名被告,包括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第二被告楊志強(42歲,公司董事,譯音)、第三被告張金光(50歲,LY Frozen Food公司經理,譯音)、第四被告陳秀髮(44歲,公司董事,譯音),4名被告皆面對7項控狀。

張金光因是公司職員,獲總檢察署撤銷控狀,當庭釋放。至於陳秀髮,由於仍在潛逃,總檢察署將繼續追查其下落,直到將對方提控上法庭。

新山地庭承審法官法蒂瑪裁決,一旦第四被告(陳秀髮)落網,案件將續審。

案件主控官團隊以莫哈末沙菲安為首,被告代表律師為占利和法德里。

楊志強被判罪名成立,罰款10萬令吉。

第一被告LY Frozen Food公司由董事楊志強代表上庭,面對7項控狀皆認罪。第二被告楊志強在面對個人提控時,對上述7項控狀俯首認罪。

根據第一和第二項控狀,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至3日期間,供應934箱和1550箱貼有澳洲清真認證的冷凍肉,上述行為觸犯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清真認證與標誌)第4(1)條文和第8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8(B)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

在第三、第四和第五控狀,被告被控於上述期間,分別在148箱、786箱和1550箱冷凍肉使用假清真標誌,上述行為牴觸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5(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條文下被判刑,此條文與刑事法令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六和第七控狀,被告被控未經一家澳洲公司同意,在1550箱和934箱冷凍肉類產品包裝上,分別使用有關澳洲公司名字,上述行為觸犯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5(1)(c)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5(1)(B)條文下被判。

根據早前報導,涉及進口假清真肉的冷凍肉品公司僅持有清真牛肉的進口准證,卻在沒有取得進口准證及我國清真認證的情況下同時進口雞鴨,經過重新包裝後,標榜獲得國外清真認證。

執法單位耗費3個月時間調查及監視,去年12月展開取締行動,充公違例進口的肉類,並展開逮捕行動。

隨後,該冷凍肉品公司兩名董事及一名書記連同批發商被揭發涉嫌以賄賂手段,進口沒有清真認證的肉品,遭柔佛反貪污委員會逮捕。

根據媒體報導揭露,至少有4名政府機構高官接受賄賂和性招待,協助上述公司非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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