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法官諾麗雅以1985年漁業法第 15(1)條文對案件做出判決,在條文下,可對舵手罰款不超過 600 萬令吉,對船員罰款不超過 60 萬令吉。如果被告未能支付罰額,舵手和漁民可能被判罰入獄至少4個月。
法庭也下令將5艘涉案漁船的其中四艘價值估計近600萬令吉的柴油動力漁船,以及所充公的海鮮漁獲,判罰予馬來西亞政府。
根據控狀,所有被告被控於去年在瓜拉登嘉樓東南方距海岸約59至135海里的位置非法闖入我國海域,並進行非法捕魚。
非法闖入我國海域的漁船結果被在該海域巡邏的大馬海事局執法船艦取締和扣查。
同時,登州海事執法機構指揮官莫哈末凱魯披露,法庭所作判決,顯示海事局在遏制越南與外國漁民入侵的努力上持續獲得成功。
他表示,登州海事局將繼續進行監控和採取行動,以確保我國海域不被入侵,海產資源不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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