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被告中,有2人共面對2項控狀,其餘2人僅面對一項控狀;當中2名被告為未成年少年,年齡為14歲及17歲,另2人則是23歲及19歲。
2項輪姦控狀受害者皆屬同一人,是一名僅有12歲的未成年少女;她與23歲被告為朋友。
4名被告向芙蓉地庭法官拿汀蘇麗達否認罪行後,在代表律師求情讓被告得以保釋外出後,法官獲准被告一律以7000令吉擔保外出,案展3月30日過堂。
首項控狀,第一被告黃錦聰(23歲)、第二被告19歲黃志強(人名譯音)及17歲第三被告,被控於2023年1月24日,凌晨1時30分,在馬口一間酒店房內,輪姦了一名年齡僅有12歲的未成年少女,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58B(輪姦)條文。
第一及第二被告代表律師為拿督納哥拉詹;第三被告代表律師為蘇拉雅。
次項控狀,第一被告19歲黃志強(譯音)、17歲第二被告及14歲第三被告(已輟學),被控於2023年1月24日,下午2時,在馬口一間酒店房內,輪姦了一名年齡僅有12歲的未成年少女,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58B(輪姦)條文。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為拿督納哥拉詹、第二被告代表律師蘇拉雅;至於第三被告因沒有聘請任何代表律師,在法官要求下,拿督納哥拉詹律師代為求情。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不少過10年及不超過30年。
較早前,主控官吳曉彤副檢察司在庭上作出請求,為避免受害者受到騷擾,希望法官允許不讓被告保釋外出。
她也說,除了第一控狀的首名被告與受害者為認識,其餘被告皆是首名被告的友人。
無論如何,在被告代表律師們的求情下,法官拿汀蘇麗達獲准被告保釋外出,且不可騷擾受害者及受害者家人,每月需到警局報到一次。
雖然被告皆有各別的工作,惟薪金介於1200令吉至1500令吉,因此,2名面對2項控狀的被告,獲准以7000令吉擔保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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