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4歲的被告阿末法依斯在聆聽法官納茲里扎宣讀控狀後,即表示認罪,法官隨即對被告判刑。
根據控狀,阿末法依斯被控制作和發放色情照片,意圖對Telegram應用程式的手機用戶造成傷害。
據控狀,被告於2021 年2月 23日下午3時54分,在瓜拉尼魯斯(Kuala Nerus )甘榜家中犯下上述罪行。
為此,被告牴觸1998 年通訊和多媒體法令第 233(1)(a)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 233(3)條文受到懲罰。
一旦罪成,可判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年、或兩者兼施。若定罪後繼續重犯,可進一步被判每一天罰款 1000令吉。
控方由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檢控官努爾納茲拉負責起訴,被告阿末法依斯的辯護律師為阿都哈依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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