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庭法官陳祥泰駁回女方說辭,裁定男女雙方曾有口頭協議,即兩人都會掏錢供屋當作投資,日後賣掉公寓時,再照各自所付款項來計算售款分配比例。
根據法官的計算,男子所付款項沒有他所聲稱的多,他可獲得的房屋售款只有15%。
引發糾紛的房地產是位於新加坡武吉巴督25街的Parkview Apartment公寓單位,女子吳翠雲是單位的註冊屋主。
根據高庭日前發出的判詞,黃宏強與吳翠雲在2010年認識,當時後者在黃宏強經營的KTV酒廊工作,隔年開始談戀愛。兩人當時都知道對方已婚,吳翠雲之後與丈夫離婚。
兩人在2014年9月同意購買83萬8888新元(約279萬3497令吉)公寓,並且由吳翠雲以她的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一筆63萬新元(約209萬7900令吉)的房屋貸款,吳翠雲之後每個月也負責償還房貸付款。黃宏強則支付購買公寓所須的現金花費,包括印花稅和律師費等。
黃宏強稱,他與吳翠雲在購買公寓之前曾有過口頭協議,即兩人都會掏錢供屋當作投資,而他所掏出的款項達27萬3098新元(約萬令吉)。他如今向法庭申請庭令將公寓賣掉,以及他將可獲得30.24%售款。
不過,根據吳翠雲的說法,她與黃宏強從未立下任何口頭協議。她指黃宏強當初支付買屋所須的部分費用是出於對她的感情;由於黃宏強知道自己有家室、無法與吳翠雲結婚,他希望吳翠雲日後找到歸屬,對公寓的金錢付出等於是送給吳翠雲的「嫁妝」。
另外,吳翠雲也稱,除了支付銀行房貸,她也曾把13萬新元(約43萬2900令吉)交給黃宏強,讓後者用來支付購買公寓的部分花費,因此黃宏強對公寓所做的實際金錢付出並沒有他聲稱的多。
黃宏強對此駁斥,由於他想向妻子隱瞞收入,所以每個月把5000新元(約1萬6650令吉)現金交給吳翠雲,因此那筆13萬新元本來就屬於他。
陳祥泰法官認為,吳翠雲始終還沒再婚,所謂「嫁妝」的說法無法成立,「嫁妝」也不等同於「禮物」。另外,黃宏強與吳翠雲之間的短訊對話顯示,她從來沒有提及黃宏強對公寓所做的部分付款,是黃宏強給她的「愛的禮物」。
在法官看來,吳翠雲與黃宏強確實有過口頭協議,兩人按照各自所做的金錢貢獻,持有相應比例的公寓資產權益。
至於吳翠雲表示曾給黃宏強13萬新元,法官相信她,並指黃宏強的說辭有出入,他聲稱給過吳翠雲的現金數額,加起來並不是13萬新元。
法官按照證據重新計算兩人對公寓的金錢付出,裁定黃宏強只持有15.4%的公寓權益。他諭令將公寓賣掉,黃宏強可拿到15.4%的售款,其餘歸吳翠雲所有。 (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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