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3日讯)一名华裔银行营销员涉嫌盗用客户资料,申请信用卡供自己使用,今日被提控上法庭,被告在俯首认罪后,被判罚款8000令吉,或监禁8个月作为替代。
被告为梁友鸿(译音,31岁),今日身穿白色T恤,灰色长裤,由警方押往法庭面控。
他在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表示理解控状内容,并在推事诺阿蒂郭的面前,承认有罪。
控状指被告作为银行执行营销员,负责管理个人信用卡的申请和批准,却在2022年11月27日,在知悉需要通过法律合约保护银行的权益情况下,欺骗银行批准了伊万尼占(41岁)的信用卡申请,造成银行蒙受损失,抵触刑事法典第418条文(冒充欺骗)。
在该条文下,罪成可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律援助局律师希玛图在替被告求情时表示,被告在法庭宣读控状后立即认罪,因此,希望法庭能轻判。
她说,被告已对此错误行为深感后悔,承诺以后不会再犯。
然而,主控官茜迪诺阿玛琳娜副检察司要求法庭,给予适当的刑罚,以作为警戒,毕竟,被告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资料,进而为银行带来损失。
在聆听控辩方陈词后,诺阿蒂郭宣判,被告被罚款8000令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入狱8个月作为替代。
案情显示,受害客户伊万尼占发现一张以其名义发出的信用卡,被人刷用了8564令吉40仙,随即向银行投诉。
该银行调查经理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被告在太平周边的一次促销活动中获取客户资料后,拥有17张属于客户的信用卡。
被告打印了客户的身份证和雇员公积金资料,然后申请信用卡。
本月1日,太平警区主任拉兹兰助理总监向媒体指出,该银行经于今年1月17日,针对一名营销人员涉嫌在客户不知情下,使用客户的资料申请信用卡,然后供个人使用一事向警方报案。
他说,在银行作出投报后,一组太平警局商业罪案调查组警员,根据情报于2月27日,在该名31岁男嫌犯位于吉隆坡增江的住家扣捕对方。
他指嫌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了18张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的使用,导致银行蒙受56万3422令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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