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梁友鴻(譯音,31歲),今日身穿白色T恤,灰色長褲,由警方押往法庭面控。
他在聆聽通譯員宣讀控狀後,表示理解控狀內容,並在推事諾阿蒂郭的面前,承認有罪。
控狀指被告作為銀行執行營銷員,負責管理個人信用卡的申請和批准,卻在2022年11月27日,在知悉需要通過法律合約保護銀行的權益情況下,欺騙銀行批准了伊萬尼占(41歲)的信用卡申請,造成銀行蒙受損失,牴觸刑事法典第418條文(冒充欺騙)。
在該條文下,罪成可判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法律援助局律師希瑪圖在替被告求情時表示,被告在法庭宣讀控狀後立即認罪,因此,希望法庭能輕判。
她說,被告已對此錯誤行為深感後悔,承諾以後不會再犯。
然而,主控官茜迪諾阿瑪琳娜副檢察司要求法庭,給予適當的刑罰,以作為警戒,畢竟,被告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客戶資料,進而為銀行帶來損失。
在聆聽控辯方陳詞後,諾阿蒂郭宣判,被告被罰款8000令吉,如果無法繳付罰款,則需入獄8個月作為替代。
案情顯示,受害客戶伊萬尼占發現一張以其名義發出的信用卡,被人刷用了8564令吉40仙,隨即向銀行投訴。
該銀行調查經理在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被告在太平周邊的一次促銷活動中獲取客戶資料後,擁有17張屬於客戶的信用卡。
被告列印了客戶的身份證和雇員公積金資料,然後申請信用卡。
本月1日,太平警區主任拉茲蘭助理總監向媒體指出,該銀行經於今年1月17日,針對一名營銷人員涉嫌在客戶不知情下,使用客戶的資料申請信用卡,然後供個人使用一事向警方報案。
他說,在銀行作出投報後,一組太平警局商業罪案調查組警員,根據情報於2月27日,在該名31歲男嫌犯位於吉隆坡增江的住家扣捕對方。
他指嫌犯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了18張信用卡,並通過信用卡的使用,導致銀行蒙受56萬3422令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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