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網報道,上訴庭在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一致批准羅斯瑪暫時索回護照,讓她在本月23日到5月5日到新加坡,探望女兒一家,並諭令她在5月10日歸還護照。
據報道,羅斯瑪的代表律師佳吉星告訴上訴庭三司,羅斯瑪會在新加坡長達六周,會度過開齋節,並表示控方不反對這項申請。
主控官傅益延副檢察司說,控方不反對這項申請,建議羅斯瑪在5月10日或之前歸還護照。
羅斯瑪被控涉及砂拉越學校太陽能舞弊案,在去年9月1日被高庭裁定三項貪污控狀罪名成立,宣判她每項控狀監禁十年合共30年,以及罰款9億7000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須以坐牢30年取代,由於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她只須入獄十年。
羅斯瑪已就上述裁決上訴,上訴庭將在7月11至14日,審理有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