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今日(3月31日)以4比1的多數裁決,駁回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尋求推翻他在SRC案中罪名成立及監禁12年和罰款的最終判決,所提出的檢討申請。
上述的多數裁決是由聯邦法院法官王南吉發表,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阿都拉曼瑟比持異議裁決。
納吉的檢討申請是由以阿都拉曼瑟比為首的五司聆審,另3名法官是聯邦法院法官羅扎麗雅和諾丁哈山,以及上訴庭法官阿布峇卡。
現年69歲的納吉是不服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文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去年8月23日維持其罪成裁決和刑罰,而提出尋求聯邦法院檢討本身裁決的申請。
目前在加影監獄服刑的納吉,被控挪用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他在此案中面對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和1項濫權控狀。
時任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在2020年7月28日裁決他的所有控狀罪名成立,宣判他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還罰款,則須以入獄5年取代。
上訴庭在2021年12月8日維持高庭原判,納吉隨後向聯邦法院所提出的最終上訴,仍是以失敗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