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網報道,哈達利麗雅在念出判詞時說,法庭必須是在發現司機(沈可婷)有過失的情況下,才能判處司機有罪,這就是法律的立場。
她說,在本案中上訴方提出的論點是,當中是否出現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而高庭法官對沈可婷作出的罪名成立判決是不能成立的。
她指出,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條文闡明,不同的罪行必須分開控訴,但此案中一個控狀出現兩項罪名,即魯莽或危險駕駛,違反了163條文的規定。
「控狀存在『數罪並訴』性質,以致出現缺陷以及沒有表面證據,我們不能同意控方的論點,這涉及控狀的本質,沈可婷必須知道所面對的控狀。」
另外,《新海峽時報》說,哈達麗雅在研究了推事庭的判決後發現,推事的判詞更全面且她也認同,推事從各個角度評估控方的證據,高庭則只關注司機,似乎未直接考慮「蚊型腳踏車」活動。
「我們必須公平,所以推事庭才給予最大的裁量權,推事發現這起事故由腳踏車騎士造成,危險的情況是無法被避免的,推事的判決是正確的。」
三司:沒有方式可以避免這場事故 「推事也發現,唯一可避免這場事故的方式,便是轎車從騎士身上『飛過』,這不是一個玩笑,但它符合邏輯,沒有方式可以避免這場事故,因為我們在說的不是一至兩輛腳車,是30至40輛。」
另外,《中國報》報道,哈達麗雅指出,凌晨3點20分人們都在睡覺,路上並不多車。
她說,案發路段是斜坡、視線黑暗、樹木遮擋路燈,沈可婷不知道也無法預料會有30至40輛腳車在前方路段,意外就發生在眨眼之間。
她詢問控方陳詞的副檢察司沙菲克,即使是車技很好的司機,如果在公路上看見有貓出現,可否及時剎車?又或者出現一群「帶著子孫」慢行的烏龜,來得及馬上剎車?
她再問,是否有法律闡明,凌晨3點20分在公路上騎腳車是合法的。
沙菲克並未回應,但她接著問,轎車在有關的公路上行駛,是否合法?沙菲克才回答:「是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