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傳媒英文新聞網TODAY報道,25歲的Alvin Phua Kian Tat昨天(6日)針對一項欺騙罪和另一項提供個人銀行戶頭權限而違反《電腦濫用法令》的罪名認罪。
庭上揭露,被告去年初已經有債在身,接到自稱Darren的非法放貸者發來的簡訊之後,開始向對方借貸。
他借了3000元就因無法償還,對方就開始騷擾和恐嚇他,隨後提議他以銀行戶頭資料來換取降低利息;每提供一個銀行戶頭的資料,就能抵消500元的利息。
被告同意,開了一個華僑銀行的戶頭交給Darren控制。他把提款卡以及銀行戶頭的密碼資料放在盛港一座組屋的樓梯口,讓Darren領取,並在必要時將一次性密碼提供給Darren。
調查顯示,這個戶頭涉及了本地的詐騙案件。
除了華僑銀行戶頭之外,被告也將自己的渣打銀行戶頭的權限交給Darren。他在Darren的指示下,將提款卡放在一個空的香菸盒裡,並將盒子放在宏茂橋一座組屋的樓梯口。
被告提供這兩個銀行戶頭的細節之後,就不再受到Darren的威脅,直到去年9月,被告突然接到Darren的電話,稱他無法登錄銀行戶頭。
這促使被告更改其他兩個銀行戶頭的密碼,阻止Darren使用。
被告在庭上向法官求情,表示自己是因為沉迷於賭博,無法還債,才「被迫」這麼做的。
被告表示,他起初拒絕了對方的提議,不過最終因為不想給家人帶來「危險「,勉強答應對方。
欺詐罪名的最高刑罰是坐牢長達三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向他人提供未經授權的銀行戶頭權限則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監禁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