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的被告Tay Bai Chen對兩項控狀認罪,包括:在未經當事人准許的情況下,偷拍對方的私密行為,以及散播那些照片。法官在下判時,把被告面對的第三項控狀考慮在內。
受限於法庭頒布的禁制令,被偷拍的演員身份不得公開。
庭上揭露,被告事發時以臨時演員的身份到新傳媒錄製節目,休息時在廁所遇到一名演員,就從這名演員的身後,偷拍他如廁的背影。被告事後把照片發到兩個Whatsapp聊天群組,還問群組成員要不要看受害人的私處。其中一名成員覺得被告的做法不當,於是通過社交媒體Instagram通知被偷拍的演員,對方於是在2021年5月15日報警。
被告的代表律師要求法官不要判處被告坐牢超過兩個星期,並辯稱被告同其他偷拍者不同,他只是為了向聊天群組的成員炫耀,所以偷拍照片。
法官接受辯方律師大部分的論點,但強調被告對受害人造成的困擾不應該被低估,因為他的確令對方受到傷害。不過,考慮到被告偷拍的照片只拍到受害人的側臉,法官認為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已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