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新月異的網絡世界,許多人養成依賴社交媒體,宣洩心情或發表意見。但也常常出現因為轉發評論、轉載報導而爆發「網絡戰」。
執業律師吳建南接受《亞視新聞》訪問時指出,一旦透過社交媒體公開發文,就等同於把隱私曝光在大型平台上。媒體在正當引述下,基本不會構成侵權問題。
「整個場合的設定,不管是在社交媒體,還是在現實生活中,都是由發言人本身去決定。所以你不能一邊在社交媒體,選擇公開你的言論,一邊又擔心、責怪或追究媒體求報導你的言論,我覺得這是自相矛盾!」
他說,在這一方面應該不會存有很大的爭議性,因為作者本身的企圖或目的,就是希望這個帖文的資訊,是可以公開給所有的群眾。
「它離不開兩個層面,你的帳戶的設定是不是公開,帖文本身是不是公開的?但是我覺得不管是哪一個,只要你那個帖文,你貼的時候,你的意圖是要公開,那麼你就不應該阻止任何人去評論、留言、報導,或者是轉載這個新聞。」
標註來源出處 而媒體如何保障自己不侵權,吳建南提醒,媒體在轉載言論時候,要忠實地強調原文和出處,標註新聞來源。第二,即不能歪曲對方的言論。
「如果你把他的話,歪曲了,穿插了媒體編輯個人的言論進去,讓人誤會為他本身的言論,這個就會涉及誹謗法。」
倘若公眾認為自身的言論,被錯誤引用或惡意指控,吳建南則建議發文者,除了誹謗罪,還能透過專業疏忽的角度,對媒體報導提出告訴。
而被問及「禁止轉載」是否存有法律效用時,他也解釋,基於大馬類似案例不常見,加上帖文若不涉及明顯的商業利益,而媒體或評論員在正確引述公開帖文內容情況下,仍有權利進行報導。
除此之外,來自拉曼理工大學,傳播學碩士課程主任莊迪澎,也以媒體教育工作者的角度,對網民發文及媒體轉載內容,提出看法。
媒體倫理無法一刀切 他強調,倫理的問題,常常不是非黑即白,常常會有它的灰色地帶。
「也就是說我們把一個媒體倫理的原則,放在不同的情境,放在不同的客觀條件底下的時候,是不是符合媒體倫理,它結果可能是不太一樣的。」
「比如說,如果有一個課題是關係到公眾利益,非常嚴重的公眾利益的話,媒體即便沒有獲得當事人的同意,他是不是應該報導出來,這個我認為,也應該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我們才能判准。」
不過,莊迪澎始終認為,媒體要保護自己專業形象,最理想的做法,仍然是要跟當事人溝通。
「應該要做到盡責調查,比如說他對於當事人在社交媒體上,所寫的或揭露的事情,媒體應該要去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