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國《大都會日報》和《光明日報》報道,這名46歲男子被控於今年6月22日、26日和7月3日,在同一個地點強姦14歲的親生女兒,構成了刑事法。
一旦罪名成立,男子可在每項罪名下,被判30年監禁以及十下鞭刑。
地庭法官阿布巴卡馬納在聽到通譯員念出三項控狀時,在庭上忍不住流下眼淚。
父親應當是孩子的英雄 法官在下判前訓斥男子:「你身為一名父親,應該是家中保護孩子的英雄。我很難過,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
男子在庭上俯首認罪,被判每項罪名監禁24年和鞭刑十下,共72年監禁以及30下鞭刑。
基於男子認罪,法庭允監禁刑罰同步進行,最終男子只需監禁24年,但鞭刑仍然不變。
基於刑事程序法條文規定,最多只能鞭打24下,男子因此只能鞭打24下,法官最後宣判,男子刑罰從7月8日被捕算起。
該男子也沒有委任代表律師,加上庭上控方要求考量公眾利益及受害者是受到生父強姦因素,所以判處男子最高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