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针对那些没有合理履行职责的挂名公司董事,制定更严厉的量刑框架。在新框架下,这类罪行的推定判刑将是监禁,涉事董事有责任解释为何不应该被判监。
新传媒英文新闻网CNA报道,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郑永光和高庭法官洪承利是在4月24日、法院就公司董事Zheng Jia被揭名下竟有384家公司,且没有合理履行职责一案做出判决之后,发表书面判决阐述新的量刑框架。
41岁的被告Zheng Jia早前承认一项没有合理履行董事职责的控状以及一项教唆另一名男子Er Beng Hwa犯下相同罪名的控状,原本于4月11日被判罚款8500元。
控方随后提出上诉,三司批准,改判被告监禁十个月。
高庭法官在阐明裁决原因时指出,董事履行合理勤勉义务的范围很广,违反义务的方式多种多样。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是一名特许会计师,其商业模式的前提是他为众多为外国客户注册成立的公司,以本地居民的身份注册为名义董事,却不对这些公司的事务进行任何控制或监督。
法官们认为:“这样的董事,跟参与公司或集团事务,但在履行职责时因疏忽而犯错的董事之间,根本无法相提并论。”也正是因为被告“故意玩忽职守”,才助长了这些公司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不同意现行的量刑方案。
根据现有框架,除非董事“故意、明知或鲁莽”行事,否则在考量到维护新加坡商业环境的情况下,不应判处被告监禁。
法官们认为:“那些在就职时就有意推卸责任的董事……会给他们的公司以及新加坡的企业和金融生态带来严重风险。他们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甚至是故意为之。”
他们列出数条法院在《公司法》第157条下,在量刑时可能考虑的因素,并根据现存的因素数量,列出三项修订后的量刑标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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