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C&RBA监管方式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新加坡开始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一种典型的保险监管方式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新加坡保险机构类型众多,关联交易程度高,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大,偿付能力监管对风险的“一刀切”做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风险监管的要求。二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中,特别是在MAS对银行业已经实行风险资本管理方式的情况下,对保险业只实行偿付能力监管,不能适应一体化的金融监管要求。三是对保险风险的评估不够全面,更多地关注了负债风险,没有充分反映资产风险。四是对类型相同但风险控制水平不同的保险机构,没有体现差别化的资本金要求,难以提高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的积极性。
在监管方式方面,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风险资本管理(Risk-Based Capital,RBC)等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由偿付能力监管(Solvency Margin)向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Risk-Based Approach,RBA)的转变,改变原来对市场行为管理过细的状况,为保险机构创造一个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场空间。
这种新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其中的RBC方法,可以全面衡量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水平保险机构的资产和负债风险,所要监控和评估的风险更为全面和具体,专业技术要求更高,与以往每3年需对保险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次检查费时3~4个月的情况相比,新方式下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有所增加,但针对性增强,可以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及时识别、监控和处置不同公司的风险。RBA监管方式并不是对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的否定,而是根据新加坡国情,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原理和技术基础上的细化和完善。
在RBA这一整体的监管方式下,针对保险机构的财务风险和非财务风险两大风险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识别和评估方法。对资产、负债及其二者是否匹配这三项财务风险,通过RBC方法进行识别和测算;对经营、管理、市场行为等非财务风险,则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来处理。
其中,RBC方法是RBA监管方式的核心,即对每一家保险机构的三项财务风险进行分类测算,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公司的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上述风险识别和测算的结果,建立不同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并分别提出监管意见。该预警系统将风险按轻重程度分为五类,依次为正常、预警、关注、危险、倒闭。
新加坡保险行业协会
新加坡在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对保险机构的日常性监管如市场行为自律、代理人的市场准入和保险投诉处理等交由相关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形成政府监管、公司治理和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新加坡保险业按机构类别建立了健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分别成立了人寿保险协会(LIA)、一般保险协会 (GIA)、再保险行业协会(SRA)和保险经纪行业协会( SIBA)等。各协会注重解决客户的问题,维护客户的权益,支持并促进成员公司的永续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的通则,各成员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包括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出现的问题,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MAS的指导和推动下,各协会均设有不同的专业委员会,集中行业内的专家,共同研究解决自律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MAS与行业协会建立了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许多项目由MAS提出动议及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具体落实,对一些重要项目,MAS甚至直接派人参与。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和MAS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机制,及时反映保险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近几年来,保险行业协会主要在统一经营管理标准、促进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范市场行为、改善行业形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为规范寿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提高产品销售透明度,统一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寿险行业协会2000年成立了寿险分销效率委员会,专门制定和实施了很有影响的CEDLI报告。为提高车险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普通险行业协会则成立了车险特勤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了MITF报告,确定了十个方面的行为准则。
为方便客户投诉,增强投诉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普通险行业协会和寿险行业协会正着手筹建专门的保险纠纷化解机构(IDRO)。该机构拟实行“一站式”服务,受理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各保险公司之间10万新元以内的投诉案件。该机构定于2002年底开始运作。IDRO对各类投诉的受理、调查及裁决情况,定期向MAS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这样既有利于MAS及时了解市场及各公司经营情况,也有利于强化监督,确保效率和公平。
《财务顾问法》
从2000年起,新加坡政府决定对外开放保险市场,并对保险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新加坡政府还对保险中介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一是,对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险法并颁布《财务顾问法》,取代原有的保险中介法律法规;
二是,改革代理人特别是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实行审慎监管。
2002年初对保险法进行修改,补充普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和所有中介人的相关内容,将普通险经纪和所有中介人的法律规范置于保险法的管理范围。《财务顾问法》,将寿险经纪纳入其规范范畴。
长期以来,代理人是新加坡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近几年来,MAS对代理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规范代理机构的组织架构。1996年以前,保险公司可下设多个代理机构。有的机构内部管理多达五个层次,管理幅度大,有的机构人员多达千人以上。这种情况导致对代理人的管理薄弱,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市场行为不规范,投诉较多。MAS从1996年开始规范保险代理市场,通过颁布306号规章,重点对代理机构体制进行精简和规范。经过几年的规范,代理机构的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各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明显加强,代理人素质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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