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12月初从加拿大飞到新加坡,之后乘坐游轮在印尼各地旅游。1月29日,也就是事发当天才回到新加坡。
当天中午,他们乘渡轮到圣淘沙,玩了一下午之后,准备坐缆车回本岛。
缆车启动之后不久就忽然停了下来,约翰夫妇不知发生了什么事。
约翰说,过了不久,风势越来越猛,把车体刮得团团转,约翰得左肩击中车内的一根支柱,鲜血淋漓。 (作者按:风不可能这么强烈,有可能是前方钢缆纠缠反弹,余波传到后方缆车)
同个缆车的一个朋友的脸颊也被割伤。
他太太凯瑟琳说,连缆车车门都裂开一条缝,把她吓死。后来直升机飞过来时,产生的气流更是把车体刮得激烈摇晃。
不过,约翰夫妇感到很幸运,他们跟鬼门关就一步之遥。就在他们前面的那辆缆车,在探油台撞击时被震脱落。里面的锡克族家庭二死一重伤。
不幸的锡克族家庭
在约翰夫妇前面的那辆缆车,坐着马兴达星、他岳母和一岁半孩子加斯汉达星。
他们一家七口出游,40岁的马兴达星三人乘坐一辆缆车,另外两位女性亲属带着两个孩子乘坐另一辆。每辆缆车核载六人。
马兴达星死亡,60岁岳母碧当古拉被抛出缆车外,当场死亡,一岁半孩子摔入大海获救,头部重伤。
探油台为何会撞上钢缆?
探油台为何会撞上钢缆?事发翌日,时任总理李光耀成立调查庭,下令彻查。
(调查庭取证。图源:新加坡档案馆)
调查庭从同年五月开庭听证,八月结束,历时55天。同年12月30日,调查庭向总统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发现,事发是许多因素凑成。哪怕缺少任何一环,惨祸就不会发生。
1974年2月,圣淘沙缆车开业。缆车钢缆设计安全高度限制是60米,但实际上,为了确保安全,要求执行56.5米。
早在事发的两年前,1981年11月,货船“Australind号”进入新加坡港,要改装为探油台。1982年10月,在加装了一个探油井架之后,改名为“英尼威杜号”,成为探油台。加在加装之后,整船高度成了69米,而圣淘沙缆车缆索的安全通过高度限制是56.5米。但是当时没有量过整船的高度。因此,无论船长或领航员都不知道船体的高度。
1983年1月29日,也就是事发当天,“英尼威杜号”已改装完毕,准备离港前去马来西亚。当时,船长Joki告知港口,船高50.3米、干舷3.7米;港口指示,这个高度与圣淘沙缆车安全高度太近,建议不要走东向航道,而是走西向航道出港。
所有出港船只都需要配备领航员。当天中午12点左右,港务局接到委派领航员的请求,派了领航员Baptista和两艘拖船前去协助。
Baptista下午1615时左右登上“英尼威杜号”。没有人告知他船高,他也没问,他认为,船既然是走西向航道,不会遭遇缆车钢缆,没有询问船高的必要。
当时正在退潮,潮水向东流。船长Joki和领航员Baptista没有意识到此事的重要性。
“英尼威杜号”船艏当时向着缆车。船长和领航员的计划是,在船艏、船尾各用一艘拖车,先把“英尼威杜号”推出船坞,然后调头180度,就可以朝西驶离。
大概1755时,“英尼威杜号”开始出钨。这是,在船尾位置的V7拖船,缆绳忽然脱落,V7拖船再也无法控制住“英尼威杜号”船身。在潮水影响下,船身开始向东边漂移,船尾转向船坞。
为了避免船尾撞到船坞,领航员Baptista下令使用主发动机向前驶,船速加快,等到船长Joki和Baptista都惊觉船只与缆车过于接近时,已经太晚了。
大概1806时之后,“英尼威杜号”的井架与缆车钢缆发生接触。当时有15辆缆车在运行,两辆被震脱落,跌落海里。其中一辆是空车,另一辆有五名乘客,无一幸免。
还有一辆缆车被撞得几乎翻了头,车内七名乘客有三个被摔出车外,两人死亡,就是锡克族家庭的父亲和外婆,幸存的是一岁半的儿子,被路过的渡轮船员救起。
各方的过失和责任
如果“英尼威杜号”船长和领航员事先知道井架比缆车钢缆高;如果V7拖船拖绳没有脱落;如果“英尼威杜号”不是在退潮时离港,这个惨剧就不会发生。
调查庭认为:
一、如果船长知道船体高度,即便他无法控制船体,只需二三十分钟时间,他就能通知缆车操作员让乘客及时撤离
二、如果领航员知道船体高度并研究潮水流向,就会提议船长延迟离港时间,不要在退潮时出港
三、当时“英尼威杜号”船上没有笈巴港的地形图。大副没有确保船上有足够的港口资料,没有提醒船长船身高度的变化;他负责船尾的工作,V7拖船缆绳脱落时,他没及时告知船长
四、二副在事发前两天上任,他没有来得及确保船上有笈巴港地形图
五、船主没有确保制度健全,没有向船长提供足够的图表
六、V7拖船船长没有检测缆绳的绳钩;同年1月13日,也就是事发之前16天,V7拖船拖绳曾经脱落,他没有报告
七、港务局没有禁止过高船只在缆车钢缆下穿过,也没有指示领航员必须检查船只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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