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新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其中的RBC方法,可以全面衡量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水平保险机构的资产和负债风险,所要监控和评估的风险更为全面和具体,专业技术要求更高,与以往每3年需对保险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次检查费时3~4个月的情况相比,新方式下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有所增加,但针对性增强,可以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及时识别、监控和处置不同公司的风险。RBA监管方式并非否定偿付能力监管方式,它是结合新加坡实际情况,从偿付能力监管原则与技术出发进行提炼与改进。
在RBA这一总体监管方式中,对保险机构财务风险与非财务风险两大风险类别分别采取了不同识别与评价方式。对资产、负债及其二者是否匹配这三项财务风险,通过RBC方法进行识别和测算;对经营、管理、市场行为等非财务风险,则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来处理。
其中,RBC方法是RBA监管方式的核心,即对每一家保险机构的三项财务风险进行分类测算,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公司的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依据以上风险识别与测算结果对不同企业建立了风险预警系统,并分别给出监管意见。这一预警系统把风险按照轻重程度划分为5类,其顺序是正常,警告,注意,危险和破产。
新加坡保险监管体系
新加坡在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对保险机构的日常性监管如市场行为自律、代理人的市场准入和保险投诉处理等交由相关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形成政府监管、公司治理和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新加坡保险业按机构类别建立了健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分别成立了人寿保险协会(LIA)、一般保险协会 (GIA)、再保险行业协会(SRA)和保险经纪行业协会( SIBA)等。各协会注重解决客户的问题,维护客户的权益,支持并促进成员公司的永续健康发展。按照行业协会的通常规定,所有成员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的管理人员都必须对公司的所有经营行为,包括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出现的问题,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财务顾问法
新加坡政府自2000年开始决定开放保险市场并相应调整保险监管体系。新加坡政府还对保险中介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一是,对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险法并颁布《财务顾问法》,取代原有的保险中介法律法规;
二是,改革代理人特别是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实行审慎监管。
多年来,代理人一直是新加坡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然而,在最近几年里,MAS对代理人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是规范代理机构的组织架构。1996年以前,保险公司可下设多个代理机构。有的机构内部管理多达五个层次,管理幅度大,有的机构人员多达千人以上。这种情况导致对代理人的管理薄弱,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市场行为不规范,投诉较多。MAS从1996年开始规范保险代理市场,通过颁布306号规章,重点对代理机构体制进行精简和规范。经过几年的规范,代理机构的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各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明显加强,代理人素质普遍提高。
二是严格代理人从业标准。MAS除了规范代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外,还针对代理人,代理主管和代理经理分别就年龄,学历,资格考试,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