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方日報》報道,40歲的男被告莫哈末阿米魯與女被告法蒂瑪,分別面對兩項偷竊控狀。根據控方指控,二人在1月30日晚上8點,在一家購物商場內偷走一名63歲女顧客的名牌包。此外,他們也被控於1月12日,在一家藥妝店偷走十件美容產品,受害者為一名25歲女子。
兩人牴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建築物內偷竊),並可在相同法典第34條文下同罰。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禁10年及罰款。
案情顯示,受害者在結帳時才發現物品被盜,經調閱閉路電視錄像後,發現兩名被告未付款便取走商品。
在法庭聆訊時,主控官指出,被告二人並非夫妻關係,並在不同日期、不同地點犯案,建議法庭嚴懲。
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稱男被告已婚,育有三名子女,收入不穩定,每月僅賺取約600令吉(約181新元)。女被告則是單親母親,育有五名孩子,在濾水公司兼職,每月薪資1500令吉(約453新元),同時需照顧患有心臟病的母親。兩人承認行竊是為了變賣物品換取額外收入。
推事最終裁定,兩名被告因偷竊美容產品罪名成立,須入獄14天,刑期從2月2日起計算。
此外,針對偷竊名牌包的罪行,被告須在完成14天監刑後,再入獄一個月,並各罰款2000令吉(約605新元),若無法繳付罰款,將以六個月監禁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