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企业海外收入税务全攻略: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2025-03-14     静姝     7338

九、特定类型企业的申请条件与特别事项

外资控股投资公司:

外资控股投资公司通常不符合COR的申请资格,除非它们能够证明公司的业务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并且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有正当理由。然而,即使满足这些条件,IRAS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颁发COR。

名义公司:

代名公司(也被称为名义公司)同样不具备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函(COR)的资格,其根源在于这类公司并非从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伙伴国所获收入的实际权益所有者。在实际运营中,代名公司主要承担的角色是作为受托人,代表实际拥有人持有股份。这意味着,从经济实质和收益归属角度来看,代名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参与相关业务活动,但并未真正享有源自 DTA 伙伴国收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不符合申请 COR 的条件。由于 COR 主要用于证明公司具备享受 DTA 优惠政策的资格,而代名公司在收入归属上的特殊性质,使其无法满足这一关键前提,进而无法通过申请 COR 来获取相应的税收优惠 。

非新加坡注册公司:

非新加坡注册公司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其实际控制与管理活动并非在新加坡本土开展,所以不具备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函(COR)的资格。不过,凡事皆有例外,在特定特殊情形下,若这类公司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其业务控制和管理核心确实在新加坡,例如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对整体运营行使全面且有效的控制权,主导关键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把控业务发展方向等,那么经新加坡税务局(IRAS)综合评估后,这类公司也可能获得申请 COR 的机会。

新加坡企业海外收入税务全攻略: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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