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阐释打消了某些人的侥幸心理 — — 过去不少从业者认为在家远程为海外项目工作不算 “营业场所”,但MAS显然不认可这种逃避方式。
不过,MAS也提供了一点弹性空间:如果该人员是海外公司正式员工,居家远程为公司工作,那么责任主要归于雇主,公司需持牌,个人无需单独申请。
此规定的关键在于 “雇员” 身份如何界定:创业团队的创始人算不算雇员?持股的顾问呢?这些灰色地带目前尚不清晰,可能需要MAS今后通过FAQ等进一步解释。
无论如何,监管意图很明显 — — 杜绝打着 “人在新加坡、服务海外” 旗号的游走行为,哪怕是在家办公,也不能成为逃避监管的借口。
4. 数字代币服务的涵盖范围(Covered Digital Token Services)
简单来说只要是跟 “交易” 相关的都不行, DTSP牌照监管下,“数字代币服务” 的范围极其广泛,几乎囊括了加密业务的各个环节。根据FSMA附表列明,相关活动多达十类,主要包括:
1)代币发行或安排发行数字代币(Issuance or Arranging Issuance)
任何涉及为他人创建或发行数字代币,包括 IDO、Launchpad、代币生成事件(TGE)等。任何涉及提供或出售数字代币的服务都在监管之列。这不仅指项目方直接面向公众发行代币(类似 ICO),也包括诱导或促使他人购买/出售代币的行为。
简单来说,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中介,只要在推介代币、募集资金,就需要牌照。
2)数字代币托管服务(Custody Services)
持有或控制客户的数字代币,包括冷钱包和热钱包服务。无论是提供托管保管库、托管钱包,还是代客户执行代币相关指令(例如帮助客户操作其代币账户、执行交易),只要服务提供方对代币或其控制工具有控制权,都属于受监管的活动。
这意味着向客户提供安全存取其资产的接口或系统也在监管之列。
3)经纪、撮合与交易安排服务(Brokerage / Matching / Exchange Services)
4)运营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的订单簿、交易撮合服务(包括 OTC、DEX Aggregator)。
这涵盖了买卖、兑换数字代币的平台,以及为他人撮合代币交易的经纪服务,比如如提供交易平台界面(UI/UX)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等。
4)转移或支付服务(Transfer Services)
协助客户从一个钱包或账户转移代币到另一个的任何服务(即作为中介参与交易或跨链桥转账也需要拍照)。包括支付网关、桥接协议、钱包提供的 “代客转账” 功能。
5)验证和治理服务(Validation / Governance Participation)
代表客户参与节点验证(例如以客户名义 staking)、运行validator节点、或者参与链上治理投票。或涉及从staking或治理中收取收益或报酬的行为。
6)支持托管的技术服务(Technology Enabling Custody)
提供托管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或技术支持(如 MPC 钱包服务商、密钥托管、托管 API 开发商)。尽管不直接控制资产,但技术在资产控制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也算在内。
上述范围显示,DTSP牌照几乎覆蓋了数字代币生命周期中的所有服务,从发行、交易、转账,到托管、运营,均不可逃避监管。
有哪些业务不需要牌照?
1. 纯技术咨询(Pure Advisory / Consultancy)
例如:项目设计、代币经济模型咨询、法律结构建议、产品设计指导等,只要你不参与实际托管资产、代为发行或执行交易,就不会被视为DTSP。
2. 营销推广(Marketing / Publicity Services)
包括社群管理、广告投放、品牌设计等,即使你帮助一个Web3项目在新加坡做市场推广,只要你不涉及资产流通、交易撮合或代币管理,一般情况下是不涉及监管的;但如果你直接代客户安排代币销售/分发或转移,则可能触发监管义务。
严厉程度分析:MAS为何从宽转严
Web3并未法外之地,与交易/资金往来的业务在任何地方都要受到监管,唯一的区别是新加坡的政策上更有 “前瞻性” 一些,新规之严厉在于毫不妥协的执行和苛刻的准入标准。这背后既有外部事件刺激,也反映了MAS一贯的监管哲学:
1. 新加坡 “一切皆须执照” 的法治文化
新加坡对任何商业行为都实行细密许可管理:流动小贩须完成定期培训并取得摊贩执照;甚至咖啡店若要播放背景音乐亦需申请公播许可;开设酒店以后若还想经营游泳池,也要去获得额外的许可。
新加坡的 “加密友好” 不是对行业毫无监管,因此,加密行业同理 — — 同样要 “先考证、后上岗、定期复审”,本质是 “注册制” 而非 “放任式” 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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