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阿伯涉及在大選當天破壞人民行動黨旗幟和海報,並辱罵和推搡行動黨義工,被控後表示有意認罪,獲准以1萬新元保釋外出。
被告為57歲的孫冠興(譯音),昨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被控惡作劇、使用刑事暴力、牴觸防止騷擾法令和酒類管制(供應與飲用)法令等共5項控狀。
控狀顯示,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5月3日晚上約11時20分至11時34分之間。被告涉嫌在新加坡後港5道第328座組屋的露天泊車場,破壞人民行動黨兩面旗幟的旗杆和5張海報。這些競選物品價值約205新元。
被告孫冠興因涉嫌在5月3日晚上破壞人民行動黨旗幟和海報,並辱罵和推搡義工,被控上法庭。 (新明日報/讀者提供視頻截圖)
他還涉嫌使用污言穢語辱罵人民行動黨的義工,並動手推搡其中兩人。他也被指當時處在醉酒狀態,對他人喊叫造成滋擾。
該泊車場在行動黨後港黨支部附近。
《新明日報》報導,身穿紅衣的被告昨日上午出庭面控時,表示有意認罪,同時有意申請法律援助,以諮詢法律建議。
控方透露,被告如果選擇認罪,控方將以其中3項罪名提控,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被告在庭上說,他時常須要出國公幹,並指他在本月24日得到越南工作,以及本月27日起到印尼公幹一個月。
法官指出,被告一旦面控便不能隨意出國,須向法庭做出申請。法官接著將案件展期至8月1日再度過堂,被告獲准以1萬新元保釋在外。
根據新加坡刑事法典第426節條文,惡作劇一旦罪成,可面對坐牢最長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根據防止騷擾法令,蓄意騷擾若罪成,可面對坐牢最長6個月,或罰款最高5000新元,或兩者兼施。
根據新加坡刑事法典第352條文,使用刑事暴力一旦罪成,可面對坐牢最長3個月,或罰款最高1500新元,或兩者兼施;根據酒類管制(供應與飲用)法令,醉酒滋擾一旦罪成,初犯者可面對坐牢最長6個月,罰款最高1000新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