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发展历程与实践

2022-06-11     缘分     21721

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发展历程与实践

早在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政府就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了其发展计划,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一直深植于新加坡的发展与建设中。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新加坡以高效的环境政策成为国际上绿色城市国家的典范,被誉为“亚洲最绿城市”。

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政策概括

2006年,新加坡推出《公共部门引领环境可持续性倡议》(PSTLES),初步锁定绿色政府建设领域。2014年,新加坡进一步发布《PSTLES2.0》,重新确定绿色政府建设领域和具体措施。2021年2月10日,新加坡教育部、国家发展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部等五部委牵头联合提出《2030年新加坡绿色发展蓝图》。这是一项全国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城市绿化、可持续生活和绿色经济等方面制定了明确可实施的目标,推动公共领域、企业和个人在未来10年的绿色发展,使新加坡能够尽快实现长期净零排放目标,并增强气候、资源和经济弹性。这项战略包含绿色政府、自然之城、能量重置、绿色经济、弹性未来和可持续生活6个细分计划。同年7月,新加坡发布《绿色政府计划》,全面开启绿色政府建设工作。

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发展历程与实践

积极打造绿色建筑,推进绿色政府建设 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政策阶段

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致力于走在世界前列,其绿色政府建设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倡议发起阶段(2006年至2013年)、升级建设阶段(2014年至2020年)、绿色政府阶段(2021年至今)。2006年推出的《公共部门引领环境可持续性倡议》开启了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第一阶段。此倡议计划旨在提高公共部门的资源利用效率。2014年《PSTLES2.0》的升级发布开启了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第二阶段。该报告重点关注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政府组织流程来管理资源使用。2014年11月,《新加坡可持续蓝图2015》发布,该政策提出“迈向零垃圾”国家愿景,旨在为新加坡民众提供更加宜居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2021年7月12日,《绿色政府计划》的推出开启了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第三阶段。该计划提出公共部门将努力在碳减排和资源效率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并积极成为绿色发展的影响者和推动者。

新加坡绿色政府建设的发展历程与实践

“滨海湾花园”是新加坡政府牵头打造的世界级城市花园项目,从室内到室外的每一处垂直绿化景观都代表了新加坡的一种特色

新加坡《公共部门带头环境可持续性倡议》的实践

2006年,新加坡发布《公共部门带头环境可持续性倡议》,旨在利用整个政府的集体力量来提高资源效率和追求环境可持续性。2014年,新加坡进一步出台《PSTLES2.0》,要求各机构关注可持续发展结果,并实施政府组织流程来管理资源使用。其中,该政策主要针对资源管理、绿色建筑、能源和水效率、垃圾管理、绿色采购、保证节能合同等领域提出绿色政府建设具体措施。

资源管理。资源管理领域的措施主要有5个方面。具体来说,一是已确定有太阳能部署潜力的机关部门应进一步更新2020财年太阳能光伏的总装机容量目标。二是所有部委都将提交资源管理计划,记录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保护措施。三是所有公共部门均须提交有关其年度资源消耗量的文件和数据。四是每个部门需任命一名可持续发展负责人来监督该部及其法定委员会资源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组织环境可持续性咨询团队为可持续发展负责人提供技术专业知识。五是制定和发布环境可持续性指南以协助公共机构实施可持续资源效能措施,设立示范基金并且在公共部门内试点环境可持续性创新解决方案。

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措施规定,新建和现有建筑、政府所属以及租赁的办公场所、活动和会议场所均需要符合由新加坡建设局于2005年1月起开始推行的绿色标志认证计划。对于新建和现有建筑,其空调建筑面积超过5千平方米的新建公共部门建筑必须达到白金奖标准;到2020年,所有空调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现有公共部门建筑必须达到超金奖标准;总建筑面积超过5千平方米,但空调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所有现有公共部门建筑到2020年必须达到金奖标准。对于政府所属办公场所,所有新建的公共部门办公场所或正在进行重大翻新的办公场所,都必须至少达到《办公室内部绿色标志计划》的金奖标准;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办公场所将保留认证级标准,直到办公室下一次翻新。对于租赁的办公场所,公共部门机构租赁的办公空间将在当前的租赁合同到期时,需要租赁带有超金奖标准的建筑。对于活动和会议场所,从2015年1月1日起,公共部门机构将在有绿色标志认证的场馆组织活动和举行会议。 能源和水效率。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公共部门和机构必须确保其空调房的室内温度保持在24°C或更高。面积超过1千平方米的数据中心将安装独立的电表,并监测和报告其能源使用情况。在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效率方面,公共部门建筑物用水总量大于或等于每年3.6万立方米的公共部门在2015年6月前在主要用水区域安装专用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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