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
具有可确定识别的受益人是信托有效性的要求,因此,很多国家并不承认“目的信托”。但这一原则的例外是设立以慈善为目的的信托,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在BVI当前的信托体系中,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托”也是被允许设立的。非慈善目的信托必须指定一个信托执行人,而受托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法定的特定人员(如在BVI执业的律师、私人信托公司等),“目的信托”可以是永久性的。
人寿信托
如果客户不希望产生实质性的信托,只是想要避免遗嘱认证和特留份继承权,那么他们应该考虑使用人寿信托。人寿信托实际上是一代人的 VISTA 信托,财产授予者有权在其有生之年获得信托的收入。人寿信托的资产是 BVI 公司中的股份,因此,收入是指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当财产授予者死亡时,其股份自动转让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是一种可撤销信托,因此财产授予者可以在其希望的任何时候撤回股份,而且只要财产授予者有能力就可以随时更改剩余财产受益人。
在BVI设立信托的好处
英属维京群岛拥有强大的监管体系,其公司可在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灵活性较高;
无外汇管制;
BVI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
BVI公司实行注册代理人制度;
政府免除一切税收;
采用授权资本制无需实际验资。
BVI信托主体权利义务
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例如批准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力,委任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力。但是,委托人不能同时成为唯一的受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受托人
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并承担信托文件所设定的义务,负责对信托进行管理。但是,信托财产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基金,并不会成为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VI的信托制度在财产托管上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对信托受托人并无特别要求,受托人最多可达4个。
受益人
财产授予人也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需要具有足够的确定性,信托文书中可设置受益人加入条款,各受益人的权益可以不同,在全权信托中,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信托财产
信托存续的任何时间,均可投入新的信托财产,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只设定名义上的初始金额,而后视情况增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但VISTA信托除外,VISTA信托的财产只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信托保护人
信托文件可以规定设置信托保护人,未经其同意,受托人不得行使其权力。保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并分别行使不同的保护权力,如改变信托管理形式,变更受托人,任命新的或额外的受托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托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等。
不管是BVI信托、开曼信托还是新加坡信托都很适合那些在家族财富,特别是在经营业务方面寻求有效资产保护与继承方案的高净值人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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