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警察團一名榮譽警官因為對兩名少年犯下性罪行,被判十個月監禁和一下鞭刑。
他對兩項對16歲以下兒童做出淫穢行為的罪名認罪。法官在判刑時也把他對另外兩名少年犯下的六項類似罪行,一併考慮在內。
第一名受害人是在2016年的一天早上,乘被告的車去學校參加學生警察團的活動,但由於抵達時間太早,被告把車子停放在靠近少年住家的一個停車場後,到后座坐在少年旁邊,並觸摸他的下體。
被告也在2017年第二名受害者多次到他的家討論學生警察團事宜時,對受害者做出親密舉止,並變本加厲,觸摸受害者的下體。
學校校長接到投訴後,針對被告的不當行為,向警方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