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告犯案時未滿18歲,兒童與青少年法令禁止公開他的身份。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控方引述緩刑監視評估報告指出,被告近期內未出現暴力行為,自製爆炸物也並非為了傷害他人,而且他對火和爆炸物的熱愛也已淡褪,如今有了新的興趣。
他補充說,被告在這期間相當配合,他的父母也將加強對他的監督。
被告今年5月在庭上承認四項控狀,包括無照生產爆炸物、使用危險或有害物質魯莽行事和教唆他人魯莽行事。法官下判時把另外三項類似控狀一併考慮在內。
報道指出,被告是在阻斷措施期間開始上網研究如何製造炸彈,並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間,購買一共200盒火柴來製造管狀炸彈(pipe bomb)。
同年6月7日,被告帶著數個煙火炸彈(sparkler bomb)和兩個自製的管狀炸彈到東海岸公園的滑板公園引爆,還拍攝視頻放上社交媒體。
6月19日,有公眾向警方舉報被告的Instagram帖文。
地方法官Kessler Soh下判時表示,希望被告能從中吸取教訓,不再作出這般危險行為。
緩刑監視的條件規定被告每天晚上10點至早上6點之間不得外出,並且必須完成60個小時的社區服務,以及接受精神或心理治療。
此外,他的父母必須簽保5000元作為他的守行保證。
無照生產爆炸物可被判監禁長達三年以及罰款高達1萬元;魯莽行為若涉及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危險或有害物質,最高刑罰是監禁長達一年、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教唆他人犯下相同行為的最高刑罰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