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油周二(12日)發文告表示,就如《金融時報》報導,國油旗下2家子公司,即Petronas Azerbaijan (Shah Deniz) 和Petronas South Caucasus在周一(11日)收到扣押令通知(Saisie-arret)。
這兩家公司分別為亞塞拜然國油(Petronas Azerbaijan (Shah Deniz)),及南高加索國油(Petronas South Caucasus),兩家公司在盧森堡的註冊市值高達超過88億7000萬令吉。
國油澄清, 這2家子公司此前已清算了公司在亞塞拜然共和國的全部資產,並且這些收益已經匯回公司。
「石油公司認為此扣押行動是『毫無根據』的,國油將在此事上捍衛法律立場。」
國油持有亞塞拜然 Shah Deniz 天然氣項目 15.5% 的股權,該石油公司在 2 月份將該項目的 9.99% 股權以約 14.5 億美元的價格出售給俄羅斯石油和天然氣公司 LUKOIL。
目前尚不清楚國油究竟何時清算了該項目剩餘的 5.51% 股權。
曾與蘇祿蘇丹簽割讓條約 早前報道,此判決是基於大馬政府涉嫌違反蘇丹賈馬爾阿拉姆(Sultan Jamal Al Alam)、德奧弗貝克男爵(Baron de Overbeck),和英國北婆羅洲公司(British North Borneo Company)的阿爾弗雷德登特(Alfred Dent),在 1878年簽署需要支付5300令吉割讓金的協議。
馬來西亞自2013年發生拿篤(Lahad Datu)遭蘇祿武裝分子入侵之時間後,停止向蘇祿蘇丹 (Sultan Sulu)的繼承人支付每年5300令吉的割讓金。
據報道,蘇丹的後代最初索賠金額為322億美元(1350億令吉),這包括未支付的割讓金,以及他們相信大馬政府在該地區發掘石油和天然氣,而尚欠蘇祿的欠款。
2020年3月17日,亞庇(Kota Kinabalu)高庭法官馬丁伊當(Martin Indang)裁定,大馬是解決1878年《割讓契約》引起爭端的合適地點,而非西班牙法院,後者對大馬既無權限,也沒管轄權。
大馬政府不承認仲裁判決 今年3月,大馬外交部及總檢察署發布聯合聲明,重申了堅持不會賠償的立場,並挑出了幾項疑點,認為這項判決侵犯了馬來西亞的主權,也違反了《聯合國憲章》。
大馬前總檢察長湯米·托馬斯(Tommy Thomas)早前也表示,西班牙仲裁員岡薩羅·斯坦帕(Gonzalo Stampa)所做出的索賠裁決,表現形同流氓且很不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