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周三(20日)駁回大馬內陸稅收局要求審查律師事務所的客戶帳戶的上訴。
馬來西亞聯邦法院7司維持高庭和上訴庭的裁決,指大馬內陸稅收局(LHDN)無權審查律師事務所客戶的戶頭,來確定律師事務所上繳的稅額,因為客戶的戶頭是屬於第3方,並不屬於律師事務所的。
法院7司也說,內陸稅收局不應該「釣魚式取證」(fishing expedition)查看納稅人的所有帳戶來徵稅!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蒙在裁決時也說,律師事務所與客戶之間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沒有必要查看第3方(客戶)的帳戶,來審查及確定律師事務所繳付的稅額。
法院認為,《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42(5)條文並沒有凌駕《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該條文闡明,客戶所屬的錢財是受律師與客戶的特權保護。
律師不得泄露客戶戶頭內容 「因此,律師不得以《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為由,泄露其委託人的戶頭內容,這項特權屬於客戶,而非律師,只有客戶可放棄這項特權,向內陸稅收局提供戶頭的內容。」
法院補充,除非委託人涉及非法活動,才可援引《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的例外情況,允許律師向當局投報涉及其客戶的犯罪或任何其他的非法活動。
有鑒於此,以東姑麥蒙為首的聯邦法院7司一致駁回內陸稅收局針對高庭與上訴庭就此案的裁決,所提出的最後上訴。
法院也說,稅收局並沒有給予其他可信的理由證明其審查戶頭的舉措是正當的。
稅收局不要「釣魚式取證」 法官說,不允許內陸稅收局審查律師事務所客戶的戶頭,是防止當局對涉及該公司客戶的交易進行「釣魚式取證」(fishing expedition)(註:在法庭調查階段過分擴大調查範圍,通常指秘密地收羅信息、資料等。)
作出上述裁決的法院其他6司為法院法官納力尼、 王藍傑(譯音)、哈敏達星、羅達利雅、查比丁以及上訴庭法官哈尼巴。
大馬律師公會與內陸稅收局之間的法律糾紛始於2016年,當時幾家律師事務所向律師公會投訴,內陸稅收局一直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突襲檢查,以對其客戶的戶頭進行審查。
在同年12月,內陸稅收局則指出,對客戶戶頭進行審查旨在確保納稅人納稅是必要的。
律師公會隨後入稟高庭並對此提出司法檢討,2018年4月2日,高庭作出有利於律師公會的裁決,裁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42(5)條文並未凌駕《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
稅收局針對高庭的裁決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3司在2021年10月27日一致維持高庭裁決,稅收局再次不滿裁決,最後上訴到聯邦法院,聯邦法院在作出上述決定後,再次駁回了稅收局的上訴。
大馬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為Anand Raj,稅收局律師為哈茲莉娜,沙巴律師公會和砂拉越律師公會也以法庭之友身份出現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