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國會通過獨立警察行為委員會法案

2022-07-27

馬來西亞國會周二(26日)以「聲浪表決」的方式,以多數票通過了備受爭議的2020年獨立警察行為委員會(IPCC)法案。

根據網媒自由今日大馬報道,內政部長韓查再努丁(Hamzah Zainudin)早些時候,將該法案提交二讀和三讀。

該法案旨在建立一個獨立的警察行為監督委員會。

根據該法案的規定,該委員會將有權處理與投訴和調查不當行為有關的事項,並作為政府在警察部隊中的廉政諮詢機構。

該法案於2020年提出,以取代希盟政府於2019年提交給國會的獨立警察投訴和不當行為委員會(IPCMC)法案。取代該法案的決定,是在2020年3月政府換屆後由內閣做出的。

在辯論中,議員們對該法案的規定提出質疑,特別是對擬議中的委員會成員的任命。

張念群藍卡巴星提出質疑 柔佛州古來國會議員張念群質疑,為什麼委員會秘書的任命,需要得到內政部長的批准。

「我想問,為什麼需要部長開綠燈?難道我們不應該相信委員會,可以選擇它認為合適的人,擔任這個職務嗎?」

行動黨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藍卡巴星質疑,在已經有執法機構廉政委員會(EAIC)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成立警監會。

他說,從許多警察暴行和羈押中死亡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警監會最終可能成為另一隻像EAIC一樣的 「無牙老虎」。

伊黨龍運區國會議員旺哈山(Wan Hassan Mohd Ramli)問道,那些參與競選委員的人,是否會接受背景調查。

韓查再努丁在回答這個問題時表示,候選人將由馬來西亞反貪委員會和武吉安曼的特別部門,進行篩選。

希盟主席理事會批未達改革標準 較早前,希盟主席理事會在面子書發布文告,表示基於5大理由,以及並未達到改革標準,因此不支持2020年獨立警察行為委員會(IPCC)法案:

1.獨立警察行為委員會的成員不超然,隨時可以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之下被替換;

2.IPCC的秘書必須由內政部長任命;而執法機構廉正委員會(EAIC)有權自己任命秘書;

3.相比起EAIC和IPCMC,IPCC的的調查權限有限,更沒有執法權,這讓該委員會無法在調查中執行搜查和充公等行動;

4.IPCC委員會無權調查在全國警察總長指令(IGSO)之下頒出的指令;

5.作為一個紀律機構,IPCC沒有獨立的撥款來源。

這項文告由公正黨主席安華、行動黨秘書長陸兆福、國家誠信黨主席末沙布和沙巴民統黨(UPKO)主席馬迪奧斯當敖聯合署名。

「人民之聲」呈備忘錄 吁政府廢除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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