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伞型VCC和独立式VCC的区别是什么?
从根本上说,伞型式VCC可许多有独立的子基金。VCC在这一结构中将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其子基金将作为单独的单元进行运作(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通过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登记设立子基金,ACRA将为子基金提供一个唯一子基金识别号。为防止各单元间相互影响,子基金的资产不能用来清偿VCC或VCC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债务或申索。代表VCC的任何子基金或可归因于该子基金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必须只能用该子基金的资产中清偿。这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不同子基金中的风险。
3.新加坡VCC与开曼SPC对比
VCC的法律框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结构。开曼SPC是在开曼群岛于1998年5月对开曼群岛《公司法》进行修订时首次引入,这种基金框架在亚洲普遍被采用。从架构来看,VCC和SPC的特点也基本一致。但相较于SPC结构,VCC属于新加坡在岸基金的实质经营模式。我们在此将两地伞形基金组建及注册要求进行对比。
4.VCC与单一家族办公室(SFO)的区别
有些人可能对VCC产生一个误解,认为VCC跟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SFO)13O/13U方案的性质、功能是一样的,其实事实并非如此,两者之间区别如下:
产出成果
VCC是基金成立的方式,产出成果就是一档基金;
SFO是管理家族资产的公司, 资产包含:股票,债券,基金,现金,保险等,在SFO 里可以买基金(包括已经成立好的 VCC、Unit Trust、GP、LP);
运营
在运营方面,SFO可享受豁免牌照,SFO可以让家族成员担任 SFO的管理层,从而配一个管理者签证(EP)给家族成员;
而VCC需任命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持续运营;
管理
SFO可以让家族成员担任SFO的管理层,从而配一个管理者签证(EP)给家族成员;
VCC投资者就是投资者,不存在被VCC雇用成为员工,或投资者透过成立一档VCC基金把EP配额拿下。
总结
单纯VCC适合投资为主要需求的客户,单纯SFO适合需要解决新加坡身份需求的客户。
5.VCC与单一家族办公室(SFO)组合的优势
VCC架构下可以设立多个13O和13U的家族办公室;
VCC架构下的家族办公室具备13O和13U的功能,也有家族办公室没有的功能;
可以具备多个EP名额,尤其适合子女已满21岁或即将满21周岁的家庭,或者主申请人有多个无直系亲属关系但需配置EP的客户;
VCC架构下的家族办公室不仅能有效地进行资产隔离和遗产规划、满足客户的灵活投资需求,还能为家族成员铺设全家移民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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