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法官阿都拉曼瑟比里指出,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的規定,應被詮釋為保護所有駕駛人士,包括陸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
他說,國會制定該法令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無辜的第三方道路使用者。
自由今日大馬報道,以阿都拉曼瑟比里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在長達140頁的書面判決中,批准涉及8名駕駛者的不同上訴案件,每名上訴者獲賠15萬令吉堂費;其中7人在事故中受傷。
其他兩司為聯邦法院法官哈絲娜和羅扎麗雅。
保險公司應主動賠償 8項上訴中,有5項涉及Pacific & Orient Insurance Co有限公司、Amgeneral Insurance有限公司、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馬)有限公司,以及Malaysian Motor Insurance Pool公司。
阿都拉曼瑟比里解釋上周發布的裁決時說,所有車主都必須強制性投保,法律規定若沒有保險,陸路交通局不會發出路稅。因此,如果他們的交通工具導致受害者受傷,受害者可起訴車主或司機。
他指出,由於車主已經投保,保險公司必須主動介入和賠償受害者,無需等待受害者起訴保險公司。
「陸路交通法令讓無辜受害的第三方受到保護,也讓保險公司避免受到騙子詐騙保險。」
他說,在這種平衡的設定之下,其中一方必須承擔損失。
「這項原則源自於1959年印度高庭的一項判例(英國印度保險公司與伊巴星的官司),如果一方的損失須由另外一方承擔,法令規定由保險公司負責。」
上訴者入稟地庭起訴車主或司機疏忽駕駛,保險公司取得高庭庭令指車主本身失誤導致車禍,因此保險作廢,導致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