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國家主權需訓誡  公服局:公務員需正面態度

2022-08-10

所有負責方尤其是機構主管,必需對足以破壞國家主權和政府廉正的不合程序行為提出訓誡,不能有任何託詞。

一封志期2022年8月8日發給政府首席秘書辦公室和所有部門的通函,提及上述事項。

根據這封由馬來西亞公共服務局總監莫哈末沙菲克簽署的通函,若相關公務員在攸關國家安全和主權的問題上不合規和玩忽職守,則必須馬上受到對付,不得妥協或偏袒,特別是涉及國家主要出入境處的安全層面。

它說,根據2021至2025年國家安全政策,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是共同責任,也就是涵蓋所有公務員和全體大馬人。

「地域主權和完整性是一個國家穩定和安全的基石。」

通函也提到上述政策的第8方針(Teras 8),也就是執法機構的活動如果未根據規定和法令進行良好管理,將給經濟安全、公共秩序和安全,以及社會安全,帶來負面的骨牌或連鎖效應。

它說,每一名公務員在收到包括上級官員在內的任何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建議或訓誡時,都必須時刻保持正面態度,以努力改善和提升公共服務的傳遞。

「一名公務員也必須積極回應公共服務客戶的反饋和投訴。

「因提供不令人滿意的服務,而受到公眾或主管或同事或上級官員訓誡的公務員,不應挑釁訓誡的一方,將此作為回應的方式。」

通函說,為博取關注或要將它變成瘋傳題材所採取的過度挑釁行為,可被視為不負責任,以及違反公務員的工作文化和現行的規則和法律。

它指出,1993年公務員條例(行為和紀律)第3D條文賦予公服局總監責任,以監督機構主管向違規的公務員,所採取的紀律行動。

此外,它說,1993年公務員條例(行為和紀律)第3C(1)條文也賦予一名機構主管責任,以監管其轄下的官員,以及儘快對違反上述條例任何條文的行為,採取行動。

「任何被發現沒有監管轄下官員的機構主管,必須被視為玩忽職守,以及可根據第3C(2)條文受到紀律懲處。」

通函提到,所有公務員必須品行良好,以及必需避免發表可影響公共服務和政府的公開聲明。

「一名公務員也不可涉及散播假新聞、指責或汙衊其他公務員,甚至為達到個人利益或議程,而不惜將公務拋諸腦後。」

它指出,1993年公務員條例(行為和紀律)已說明此事。

此外,通函說,公務員也被禁止濫用言論自由和先進科技,以達到個人議程,進而違反長久以來作為公共服務指南的規定和法律。

它補充,公服局不能也不會默不作聲,以眼睜睜看著為達到不良個人議程的任何其他方面,汙衊和不公平對待任何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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