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开新加坡银行户】(下)新加坡银行户如何申报CRS

2022-09-18     缘分     16833

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Premium Banking(贵宾账户)和Private Banking(私人银行账户)的开户流程及介绍,今天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加坡银行户如何申报CRS。在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CRS。

【远程开新加坡银行户】(下)新加坡银行户如何申报CRS

一.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01 什么是CRS?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是受二十国集团 (G20)委托,于2014年7月15日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用于金融账户信息互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简称:AEOI)的标准。其资讯交换的法源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若二国均已签署共同申报准则,需主动提供二国税务居民(英语:Tax residence)的账务资料以供对方的税务机关交换,因此可避免及打击借由离岸银行账户跨境避税的问题。目前,包括中国、新加坡、迪拜、香港、卢森堡和瑞士等主要金融中心在内的100多个司法管辖区已批准了CRS。

为了提高各税务管辖区之间的税务透明度,做为一个负责任的国际社会的成员且为世界金融中心的领导者, 新加坡于 2014 年 11 月承诺在互惠基础上遵循共同申报准则(CRS)及参与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AEOI)。首个CRS于2018年9月实施。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8年开始实施资料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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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CRS主要交换什么信息?如何交换信息? 交换的信息

覆蓋的海外机构账户: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

覆蓋的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的基金或者保险合同、年金合约,都要被交换。

覆蓋的个人信息:用户的账户、账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国别、居住地等都要被交换。

交换方式

理论上参与CRS政策的国家(地区)间金融信息会自动交换,然而实际情况是双方/多方需“互相配对”成功,真正将政策落地且签署多边/或双边协议后才会进行交换。

两国相关金融机构将应报告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分别提交至主管税务机构后,两国税务机构再互相交换信息。其目的是要求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例如,如果中国的税务居民在新加坡的银行有一个投资账户,该银行则需要识别账户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所,并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账户余额信息,以及账户产生的收入及所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会把这些信息提交给中国国家税务局。此类交换每年执行一次。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只有完成以上步骤,信息才会被提交和交换,即采纳CRS的原则,国家承诺并立法和签署协议,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且该金融机构下CRS所要求提交报告的金融账户,这些金融账户的持有人、或持有实体在CRS所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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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谁有责任执行CRS尽职审查和申报义务?

根据CRS的规定,被分类为金融机构的所有公司、信托机构、基金会和合伙企业均有义务审查其金融账户,通过执行法定的尽职审查程序识别应申报的账户,然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

尽管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无需承担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但需要按要求向金融机构自行核验其CRS身份,并向持有其账户的金融机构披露控权人士,以便金融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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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通常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如零售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线上银行、信用合作社)、投资实体和指明保险公司。

主动非金融实体指从事交易或业务的实体,其被动收入少于50%或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例如股息和利息)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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