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的某些信息保持公开;
投资者通常通过可赎回优先股投资于公司结构的基金,而基金的发起人持有普通股;
在发行或赎回优先股后,公司必须准备相关的决议,并在 ACRA 更新详细信息。
2.单位信托基金
共同基金通常选择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受《新加坡公司法》的约束。然而,单位信托需要任命一个单位信托基金的核准受托人,以作为集体投资计划(CIS)的形式,因此可能会增加运营该结构的成本。
3.有限合伙公司
有限合伙公司是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基金工具。在新加坡,这些公司受《有限合伙法》管辖。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公司的年度合规要求较少,公开披露也较少。然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并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公司。
4.可变资本公司(“VCC”)
2018年10月1日,一项关于新结构的法案获得通过,称为《可变资本公司法案》。这种基金结构适用于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VCC 结构的好处包括:
在管理新加坡的投资基金方面提供灵活性;
将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实现成本效益;
有助于促进资金的重新注册; 有助于获得税收协定和免税计划的好处。
转载请注明来源:狮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