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專題】(六)新加坡嚴禁稅務犯罪及典型案例

2022-11-27

近日,新加坡稅務局(IRAS)發布一則公告,他們從偷稅漏稅的企業處,收回了超2.7億新幣的所得稅和罰款,共計有7千多家企業被調查,75家企業被告上法庭。有幾家企業偷稅漏稅金額較大,被直接公示,其中包括殯儀服務的創始人Roland Tay Hai Choon,他沒有繳納商品的服務費,私藏42.7萬新幣的所得稅。

沒有人喜歡納稅,但是納稅是法律規定應盡的義務。「避稅」與「逃稅」這兩個詞經常被互換使用,但它們其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避稅是合法行為,逃稅則不是。避稅安排通常是人為的、或是較少/不具商業用途的安排,目的是獲得所得稅法規定以外的稅收優惠。而逃稅是一項刑事罪行,泛指通過非法手段來減少納稅額或獲得稅收抵免/退稅,例如虛報不存在的開銷及未申報應課稅收入。新加坡法律對於逃稅漏稅的行為也有具體的規定,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在新加坡怎麼樣算逃稅漏稅,逃稅漏稅的後果以及幾個新加坡典型的逃稅漏稅案例吧。

01 在新加坡什麼是逃稅?

在新加坡,逃稅是指某人故意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提供有關其活動的不準確或不完整信息,以減少其納稅義務或獲得不當稅收抵免和退款。

1.在新加坡所得稅逃稅的例子

沒有申報所有應評稅收入;

要求扣除未發生或不合法扣除的費用;

為虛構的受撫養人申請個人救濟。

2.在新加坡逃避消費稅的例子

就虛假採購索取進項稅;

逃避對當地應稅供應品徵收的銷項稅;

在無權要求旅遊退款。

3.在新加坡個人或企業可能正在逃稅的行為

做兩套帳的公司;

提供虛假髮票以支持虛假開支;

不想開具收據。

4.在新加坡個人或企業可能正在逃避GST的行為

做兩套帳的公司;

提供虛假髮票以支持虛構的費用或購買;

提供虛假出口文件以支持零稅率商品供應;

提供有關客戶和供應商的虛假信息;

不想開具收據或稅務發票

5.在新加坡逃稅的嚴重性

在新加坡,逃稅或欺詐是一種刑事犯罪,應依法懲處。根據稅法,任何人故意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均屬違法。

《所得稅法》第95條的罪行是指納稅人通過遺漏或少報收入,或提供與影響其自身納稅義務及任何其他人的納稅義務的任何不正確信息的違法行為都視為合夥。遺漏或錯誤嚴重的情況可能會受到法院起訴。被判有罪的違法者將面臨最高4倍於因犯罪而少繳或本應少繳的稅款的罰款、不超過5萬新幣的罰款和/或不超過七年的監禁。

犯罪記錄中的稅務犯罪

稅收違法行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任何逃稅的人都類似於欺騙國家的收入,而國家的收入本應為整個社會的公共服務提供資金。根據《罪犯登記法》(第 268 章),被判犯有可登記的嚴重罪行(如欺騙和搶劫)的人,其詳細信息將記錄在他們的犯罪記錄中。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犯罪分子登記法》,以下稅務違法行為被列為可登記的罪行:

逃避所得稅、商品及服務稅和印花稅;

濫用事先知情同意權;

不正當地從審計長那裡獲得商品及服務稅退款;

不遵守向主計長提供信息的通知,根據《所得稅法》第 65B 條,主計長或他授權的任何官員有權獲取信息,任何人在沒有任何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守或忽視遵守,即屬犯罪;

向主計長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和

妨礙 IRAS 官員履行職責,根據《所得稅法》第 98 條,任何人阻撓或阻止任何官員根據《所得稅法》履行職責均屬違法行為,任何犯有此罪行的人將被處以最高1000新幣的罰款和最高六個月的監禁(如果沒有付款)。

02 新加坡報稅錯誤的處罰

IRAS對逃稅和/或提交不正確的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採取行動並處以罰款。當沒有證據表明有逃稅意圖時,IRAS 將在確定處罰時考慮納稅人的個人情況。IRAS 還將免除對自願披露任何錯誤並符合資格條件的納稅人的處罰。

根據《所得稅法》,納稅人可能面臨以下後果,具體取決於是否有證據表明有逃稅意圖:

無意逃稅

罰款高達少徵稅款的200%;

罰款高達5000新幣;和/或

監禁長達三年。

意圖逃稅

罰款高達少徵稅款的400%;

罰款高達5萬新幣;和/或

監禁長達五年。

IRAS將通知納稅人罰款金額和繳納罰款的到期日,IRAS 還將解釋處以罰款的原因。

自願披露錯誤以減輕處罰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了解,一些納稅人可能偶爾會因為缺乏注意或不了解其納稅義務而在納稅申報表中出錯。IRAS 自願披露計劃 (VDP) 鼓勵在納稅申報表中出現錯誤的納稅人及時自願挺身而出,更正錯誤。IRAS 準備減少對滿足合格條件的自願披露的處罰。IRAS自願披露計劃 (VDP)適用於所得稅(包括現金支出/獎金)、消費稅、預扣稅和印花稅。

犯下蓄意逃稅或獲得過多現金支出/獎金的納稅人,包括協助此類行為的人,可能會面臨起訴,並可能被判處最高7年監禁和/或最高 5萬新幣的罰款,以及處以高達400%少征/未繳稅款的罰款。當這類行為的納稅人自願披露過去蓄意逃稅或獲取過多現金支出/獎金的行為時,他們的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處以200%的復合罰款以代替起訴。這種處理適用於所得稅、預扣稅和商品及服務稅。但是,如果不符合IRAS自願披露計劃 (VDP)的資格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因逃稅罪被法庭起訴。

關於更多「自願披露錯誤以減輕處罰」可以訪問以下網址查看:

https://www.iras.gov.sg/taxes/individual-income-tax/basics-of-individual-income-tax/voluntary-disclosure-of-errors-for-reduced-penalties

03 關於新加坡逃稅漏稅的一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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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資經營者因逃避消費稅和所得稅以及未能妥善保存記錄而被定罪(2022年9月16日)

Khoo Chin Huat (「Khoo」),66 歲,Sin Metal Industries (「SMI」) 的獨資經營者,被法院判處 54 周監禁,並被判處罰款和罰款總額 1784451 新幣,罪名是涉及商品和服務稅(「GST」)逃稅、所得稅逃稅和未能妥善保存業務記錄(「記錄保存違規」)。

法庭判決

由於在截至2012 年12月31日的季度和截至2016 年3月31日的季度之間在他的 GST F5申報表中進行了 7 項虛假記錄,並故意逃稅,Khoo 被判處14 周監禁入獄並被勒令支付528319新幣的罰款。

由於在2013年至2014年的所得稅申報表中有2項虛假條目,故意逃稅,導致少征 417044 新幣的稅款,他被判入獄40周,並被判處罰款1251132新幣。

Khoo 還面臨1項罪名,即未能按照 GST 法案的要求保留他為 SMI 的業務從其供應商和銷售商處收到的稅務發票,涉及從2012 年3月31日結束的季度到2012年3月31日止的每個季度,截至2016 年12 月31日的季度。他還面臨1項罪名,即未能按照要求保留和保留他從其供應商或供應商處收到的SMI 業務發票,涉及2013年至2017年的5個課稅年中的每一個。根據《所得稅法》。

法院判處他為記錄保存罪支付5000新幣的罰款。

2.六名保險代理人因在所得稅申報表中偽造費用申報而被定罪(2022年9月16日)

六名在保險業工作的人因在2018年或2019年評估年度 (YA) 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偽造費用申報而被法庭定罪。提交的虛假費用導致共計少征 92638新幣的稅款。

法庭判決

(1) Tang Hong Kong, Jackie(42歲)

他面臨一項指控,即在他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做出虛假條目,故意通過將 2019 課稅年度發生的費用誇大47700新幣來逃稅。虛假條目導致少收了2655新幣的稅款。他還面臨一項指控,即未能從各自的 YA 起,在不少於 5 年的時間內妥善保存其業務開支的記錄。對於這些指控,法院判處他4天監禁,並命令他支付8465新幣的罰款。

(2) Yvonne Quah(34歲)

她面臨一項指控,即在她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做出虛假條目,故意通過將 2019 課稅年度發生的費用誇大193178新幣來逃稅。虛假條目導致少收了37946新幣的稅款。對於這些指控,法院判處她8周監禁,並命令她支付113839新幣的罰款。

(3)Chan Jun Yi(33歲)

他面臨一項在所得稅申報表中虛假條目的指控,故意通過將 2018 課稅年度發生的費用誇大86300新幣來逃稅。虛假條目導致少收了9010新幣的稅款。他還面臨一項指控,即未能從各自的 YA 起,在不少於5年的時間內妥善保存其業務開支的記錄。對於這些指控,法院判處他2周的監禁,並命令他支付27531新幣的罰款。

(4) Chanel Quah(31歲)

她面臨一項指控,即在她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做出虛假條目,故意通過將2019課稅年度發生的費用誇大42500新幣來逃稅。虛假條目導致少收了4644新幣的稅款。她還面臨一項指控,即未能從各自的課稅年起,在不少於5年的時間內妥善保存其業務開支的記錄。對於這些指控,法院判處她1周監禁,並責令她支付14433新幣的罰款。

(5)Lim Zhan Yi(32歲)

他面臨一項指控,即在其所得稅申報表中做出虛假條目,故意通過將2019課稅年發生的費用誇大150900新幣來逃稅。虛假條目導致少收了27703新幣的稅款。他還面臨一項指控,即未能在 YA 起不少於 5 年的時間內妥善保存其業務開支的記錄。對於這些指控,法院判處他5周監禁,並命令他支付83610新幣的罰款。

(6) Sherlin Chia Hee Ping (41歲)

她面臨一項指控,即在她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做出虛假條目,故意通過將2019課稅年度發生的費用誇大83740新幣來逃稅。虛假條目導致少收了10680新幣的稅款。她還面臨一項指控,即未能在 YA 起不少於 5 年的時間內妥善保存其業務開支的記錄。對於這些指控,法院判處她10天監禁,並責令她支付32542新幣的罰款。

3.夜總會經營者因逃避消費稅和洗錢被判處六個月零34周的監禁和 630861 新幣的罰款(2022 年 9 月 13 日)

Club Posh Entertainment LLP(「CPE」)和 West Palace Entertainment(「WPE」)(統稱為「俱樂部」)的運營商 Soon Kok Khoon(「Soon」)已被法院判處入獄13個月以上,並被處以總計 630,861 新幣的罰款。 根據《商品和服務稅法》第 62(1)(b) 條,第 117A 章(「GSTA」)與《刑法》第 224 章(「PC」)第 107(c) 條以及根據 GSTA 第 62(1) 條和 PC 第 109 條的處罰,涉及逃避商品和服務稅 (「GST」),涉及 210287 新幣的少徵稅款,很快被判處 34 周監禁,並被勒令支付罰款 630861 新幣,是他逃避的 GST 金額的三倍。該判決還考慮了其他五項 GST 逃稅指控。 根據《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第 65A 章,2000 年修訂版)(「CDSA」)第 47(1)(a) 條的三項洗錢罪,可根據第 47 條(6)(a) CDSA,涉及偽裝財產達3214389 新幣,Soon 被判處六個月監禁。這一判決還考慮了其他五項洗錢指控。

調查還顯示,Soon 曾指示他的員工使用連接到 Club 的單獨銷售點(「POS」)終端將俱樂部(已註冊 GST)的銷售收入轉移到另外兩個實體(「殼牌實體」)外殼實體。這些殼牌實體沒有註冊消費稅,也沒有實際的商業活動。銷售花環的未申報收入在空殼實體的帳戶中被記錄為虛假銷售紀念品的收益。通過這樣做,很快就偽裝了部分直接代表他的犯罪行為從商品及服務稅逃稅中獲得的利益。

4.前董事總經理因逃稅和錯誤開具稅務發票被判入獄6 周並支付超過100萬新幣的罰款(2022 年 3 月 18 日)

Ang Wilson(「Ang」),34 歲,Fabriglass Construction Pte Ltd(「 Fabriglass 」)的前董事總經理,該公司從事向建築業供應玻璃和鋁的業務,被法院判處64周監禁在被判犯有以下稅務罪行後,將被判入獄並被處以總計1005073新幣的罰款: (a) 2016 年4月至 2016 年12月的3個季度,Ang故意並意圖協助Fabriglass公司在 Fabriglass的GST申報表中逃避總計327497新幣的銷項稅,從而逃避消費稅3項罪行;和 (b) 在2015年11月28日,錯誤地向其客戶開具稅務發票,並在 Fabriglass 未註冊 GST 的企業期間非法收取和收取7027新幣的 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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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更多新加坡逃稅漏稅的案例,可以查看以下網址:

https://www.iras.gov.sg/news-events/newsroom

轉載請註明來源: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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