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如果服务符合以下条件,则贵司正在持续提供服务:
持续数月或数年(例如维护服务、建筑服务、租赁);和 贵司收到定期付款。
则,供应被视为发生在以下时间的较早者:
贵司的客户付款;或者 贵司开具发票。
5.根据批准或“销售或退货”条款提供的商品
贵司可以根据批准或“销售或退货”条款向您的客户提供商品。根据此类条款,在客户批准货物以确认销售之前,销售不会发生。
则,供应时间将被视为发生在以下时间的最早时间:
收到与供应有关的任何付款时; 开具供应发票时;或者 退货后12个月。 收到的付款必须用于履行为通过销售而产生的供应付款的义务。
6.保证金
如果在通过销售之前将其作为担保持有,则仅收到付款将不会被视为收到的对价。如果此类保证金是预先收取的,则只有在采用销售后将保证金用作供应的全部或部分对价时,才视为已收到付款。一旦收到付款或开具发票,就必须根据商品的全部售价计算消费税。
7.冷却期
上述对按批准或“销售或退货”条款供应的商品的处理必须与贵司向客户提供冷却期以退货的销售区分开来。对于此类销售,一般供应时间仍然适用。如果贵司的客户在冷却期内退货,您应该开具信用票据以取消销售。签发贷记单后,贵司可以减少之前在GST申报表中计入的销项税。
8.进口服务和/或低价值商品需缴纳反向费用
从2020年1月1日起,如果贵司是无权获得全额进项税抵免的企业(“RC企业”),贵司需要对从海外供应商处采购的服务价值进行反向收费和GST核算。
自2023年1月1日起,RC企业还必须对购买的低价值商品(直接归因于应税供应的商品除外)的价值进行反向收费和GST核算。
反向收费交易被视为在以下时间的较早者发生(并且将计入销项税):
开具发票;或者
付款完成。
案例:受到反向收费的进口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两个事件中较早事件的供应时间是在付款时(即2020年7月15日)。因此,应在涵盖2020 年7月期间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报告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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