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被告Tay Kheng Hock被指在前天(28日)晚上10點12分在馬西嶺彎第210座組屋一帶,往受害者身上潑助燃劑,然後用打火機點火。
根據《8視界新聞網》記者了解,受害者是那一帶一間雜貨店的老闆,被告則住在附近。
警方接獲報案到場時發現受害者身上燒傷,受害者在清醒狀態下被送往醫院,被告則當場被捕。
控狀指出,若受害者因此喪命,被告就算是謀殺。
控方要求被告還押一個星期,進行搜證工作。被告的辯護律師沒有提出異議。
企圖謀殺並且造成傷害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外加鞭刑,或是監禁長達20年、罰款或鞭刑,或兩者兼施。由於被告年過50歲,他不會被判處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