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仍有少數貧困父母被有經濟能力的子女遺棄在福利院,國會星期二(7月4日)通過的贍養父母(修正)法案,將賦予贍養父母總監處權力,無需已陷入窮籍的年長父母同意,也能聯繫他們的子女接受強制調解。
贍養父母(修正)法案是由九名國會議員組成的檢討贍養父母法令工作小組提呈國會。
法案生效後,曾虐待、忽視或遺棄孩子的家長,須先徵得贍養父母仲裁庭的同意,證明索取贍養費是合理的,才能要求與孩子接受調解。如果發現父母無理取鬧,仲裁庭可直接駁回他們的申請。仲裁庭也可發出金錢安排以外的庭令,包括要求父母接受財務或戒毒輔導。
對於正真有需要卻被子女忽略的貧困父母,贍養父母總監處(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the Maintenance of Parents)將有權指示他們的子女接受調解。這項調整隻適用於入住福利院的貧困者。
領導這個工作小組的馬林百列集選區議員謝健平,星期二在國會為法案提出二讀時說,贍養父母法令的目的不是要通過立法來執行孝道,而是確保子女為有需要的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費。
謝健平指出,法令目前已賦予這類貧困父母向子女索取贍養費的權力,但他們往往不願這麼做,而福利院和有關當局也無法讓這些子女履行贍養父母的責任。
小組原本建議,應賦予贍養父母總監權力,無需貧困父母同意,也可代表他們向子女索取贍養費,但不少公眾在諮詢過程中反饋,這麼做可能會讓貧困父母受到情緒上的困擾,而他們的意願應受到尊重。
有鑒於此,小組採取折中方案,法案最終提出的建議是,只要貧困父母沒有虐待或遺棄子女的記錄,並且曾盡養育孩子的責任,即使父母沒有提出申請,總監處仍可聯繫並強制他們的子女接受調解。總監會確保子女有能力贍養父母,才會要求他們接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