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讯)称亡父把咖啡店赠送给自己和母亲,为争夺过去20年的一半租金,男子在母亲过世后起诉大姐和小妹要索回这笔钱,但最后只获判38%的租金。
对簿公堂的是男子谢金明(69岁)与他大姐谢秀娇(74岁)及小妹谢宝金(62岁)。谢秀娇也是母亲苏叶初的遗嘱执行人。
根据高庭判词,起诉人谢金明的父亲谢益德从1974年起经营名为“Hiap Hoe”的咖啡店生意,第一家咖啡店设在三巴旺。
谢益德和苏叶初共育有8名子女。
位于义顺72街第747座组屋的咖啡店 。
到了1980年代,咖啡店搬迁到义顺73街第747座组屋底层营业,谢益德向建屋局租下该单位。不过,他在1997年中风后便退出,改而注册苏叶初和谢金明为咖啡店业主。
隔年,建屋局发信通知咖啡店所在地点将出售。苏叶初和谢金明在同年12月与建屋局签署协议,以143万余元买下单位30年租约,并为此向金融公司贷款108万元。
同年9月,两人把咖啡店出租给口福集团总裁庞琳及其妻子。1998年10月至2018年6月,咖啡店的所有租金都支付给苏叶初,但之后在谢金明的要求下,口福集团开始分别支付租金给母子,两人各得一半的租金。
谢益德和苏叶初相继在2004年和2021年过世,如今谢金明称父亲早在1998年就把咖啡店送给他和母亲,他理应分得单位的一半租金收入。
由于母亲在世时交由大姐和小妹处理她的财务,谢金明如今入禀高庭,要求两人归还款项。
高庭司法委员认为谢金明无法证明父亲出资买下义顺单位,或把30年租约送给他与母亲。
在司法委员看来,各种书面证据指向当初是苏叶初使用她早年协助经营咖啡店的收入,以现金支付买下义顺单位的部分付款,金额为35万余元,余款则由苏叶初与谢金明联名申请贷款来支付。之后,苏叶初使用咖啡店收到的租金来偿还贷款,并且在2004年年初还清贷款。
司法委员也指出,苏叶初并非在家养育孩子的家庭主妇,她自1984年中就在咖啡店的饮料摊工作,一直到1998年,每月领取薪资。她平日节俭,因此薪资加上丈夫和大女儿给的家用,是有能力支付咖啡店租约款项的。
根据双方所做出的经济贡献,也考虑到贷款由两人共同承担,司法委员裁定,1998年1月至2018年6月,苏叶初持有62.35%的单位权益,而谢金明的持有比例则是37.65%。高庭因此谕令谢秀娇及谢宝金计算苏叶初在上述时段所收到的租金收入,并且在扣除偿还贷款与其他相关开销后,按照比例,把谢金明应得的租金收入还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