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被譽為亞洲金融中心,是亞洲地區最早建立金融期貨市場的金融中心之一,金融監管主體是1971年建立的,目前,該公司持有超過2.5萬億的資金規模,並在全球擁有超過20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平台,同時也是全球排名前三的外匯交易市場,以及一個活躍的短期資金交易市場。
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統計,截止到2020年1月,新加坡的各類金融機構超過2500家,其中,銀行近200家、資本市場持牌服務商800餘家、保險及保險經紀公司130餘家、保險相關公司344家、財務顧問579餘家和支付牌照公司472家。
近幾年來,新加坡的保險業熱度持續上升,為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採納了眾多創新措施來加強和完善保險行業的監管機制。今天的文章,對新加坡金融業監管各方面乾貨進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堪稱最全面的科普貼。使您對新加坡金融類資產配置做到安心放心。
「三權分立」的監管
金融臨管是極其講究平衡的,過於嚴格和寬鬆都可能造成不良的市場影響。由於各國監管體制非常可以班行橫向比較,但新加坡金融流管背定最符合中國國情。
政府為了在強化宏觀控制的基礎上創造寬鬆的金融環境,並沒有正式的中央銀行,而是「三權分立」設立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貨幣發行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單獨實施金融監管,貨幣發行局控制貨幣發行並由政府投資公司負責管理外匯儲備。三大機構完全獨立,各司其職,且國會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干預,這種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監管體系,符合新加坡國情和其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訴求。
有人說:「在香港,沒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做。在新加坡,沒有明文批准就不可以做。」時至今日,香港也不得不在銀行和金融監管方面收緊,但是新加坡在乘承緊控金融風險的大前提下不斷改革創新,經歷了97年和08年兩次經歷危機後又在這次的新冠疫情的影響下從容面對,兩次追加財政預算案與國民共度時艱。這份從容背後是強有力的金融體系和雄厚的國家儲備金。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20世紀90年代,日益複雜的銀行業務與金融環境的需求迫使新加坡對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使其能出合更多的發展動力與一致性的金融政策。1970年,新加坡國會於通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 (MAS法案)」,至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於1971年1月1日正式成立。
作為被英國影響深遠的國家,其崇尚高度的法制和嚴格的管理,新加坡的金融監管局擁有極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能夠有效的對新加坡的金融行業進行監管,從金融危機後新加坡的影響程度中我們不難看出,與其他的東協國家不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局有兩個身份,第一是央行,第二是金融業的監管機構,主要的職責是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職能,這與我們國家的央行類似,MAS通過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存款準備金等等進行調節市場,穩定金融環境;其第二個部分則是負責對新加坡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包括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監管和管理。
資本行業管理規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持牌公司統一監管嚴密、安全
有最低資本要求,需每季度向金融管理局彙報
管理內外部資產,獨立客戶帳戶,提供投資管理和交易指引,無實際控制權
每年由獨立審計師(普華永道)審計各項流程。
保險行業管理規範
從業要求高:新加坡保險持牌人流動性低,誠信不誤導。公眾可以在金融管理局官網查到任何一個新加坡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公開透明。
嚴格限制預期回報率:避免用虛高收益誤導客戶
信息透明:每份保單的運營成本和費用,保險公司的歷史投資回報率,都清晰在計劃書上。
償付能力以及風險的監管方式
從上世紀80年代初,新加坡開始實行償付能力監管方式。隨著時間的推移,新加坡保險市場的運行機制和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作為一種典型的保險監管方式也遇到了一些問題:
一是新加坡保險機構類型眾多,關聯交易程度高,風險交叉傳染可能性大,償付能力監管對風險的「一刀切」做法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對風險監管的要求。
二是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市場環境中,特別是在MAS對銀行業已經實行風險資本管理方式的情況下,對保險業只實行償付能力監管,不能適應一體化的金融監管要求。
三是對保險風險的評估不夠全面,更多地關注了負債風險,沒有充分反映資產風險。
四是對類型相同但風險控制水平不同的保險機構,沒有體現差別化的資本金要求,難以提高保險機構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的積極性。
所以說,在監管的方式方面,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風險資本管理(Risk-Based Capital,RBC)等新的監管方法和手段,逐步實現由償付能力監管(Solvency Margin)向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方式(Risk-Based Approach,RBA)的轉變,改變原來對市場行為管理過細的狀況,為保險機構創造一個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場空間。
這種新的監管方式特別是其中的RBC方法,可以全面衡量不同類型、不同管理水平保險機構的資產和負債風險,所要監控和評估的風險更為全面和具體,專業技術要求更高,與以往每3年需對保險機構進行一次現場檢查、每次檢查費時3~4個月的情況相比,新方式下現場檢查的頻率會有所增加,但針對性增強,可以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有限的監管資源,及時識別、監控和處置不同公司的風險。RBA監管方式並非否定償付能力監管方式,它是結合新加坡實際情況,從償付能力監管原則與技術出發進行提煉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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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在RBA這一總體監管方式中,對保險機構財務風險與非財務風險兩大風險類別分別採取了不同識別與評價方式。對資產、負債及其二者是否匹配這三項財務風險,通過RBC方法進行識別和測算;對經營、管理、市場行為等非財務風險,則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來處理。
其中,RBC方法是RBA監管方式的核心,即對每一家保險機構的三項財務風險進行分類測算,有針對性地提出各公司的風險資本充足率要求。依據以上風險識別與測算結果對不同企業建立了風險預警系統,並分別給出監管意見。這一預警系統把風險按照輕重程度劃分為5類,其順序是正常,警告,注意,危險和破產。
新加坡保險監管體系
新加坡在保險監管體系方面,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作用,對保險機構的日常性監管如市場行為自律、代理人的市場准入和保險投訴處理等交由相關的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形成政府監管、公司治理和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新加坡保險業按機構類別建立了健全的行業協會組織體系,分別成立了人壽保險協會(LIA)、一般保險協會 (GIA)、再保險行業協會(SRA)和保險經紀行業協會( SIBA)等。各協會注重解決客戶的問題,維護客戶的權益,支持並促進成員公司的永續健康發展。按照行業協會的通常規定,所有成員公司的負責人和相關的管理人員都必須對公司的所有經營行為,包括代理人的職業操守出現的問題,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財務顧問法
新加坡政府自2000年開始決定開放保險市場並相應調整保險監管體系。新加坡政府還對保險中介監管制度進行重大改革:
一是,對保險中介監管的法律制度進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險法並頒布《財務顧問法》,取代原有的保險中介法律法規;
二是,改革代理人特別是壽險代理人的監管制度,在放鬆管制的同時實行審慎監管。
多年來,代理人一直是新加坡保險產品,尤其是壽險產品的主要銷售渠道。然而,在最近幾年裡,MAS對代理人的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是規範代理機構的組織架構。1996年以前,保險公司可下設多個代理機構。有的機構內部管理多達五個層次,管理幅度大,有的機構人員多達千人以上。這種情況導致對代理人的管理薄弱,代理人素質參差不齊,市場行為不規範,投訴較多。MAS從1996年開始規範保險代理市場,通過頒布306號規章,重點對代理機構體制進行精簡和規範。經過幾年的規範,代理機構的規模得到有效控制,各公司對代理人的管理明顯加強,代理人素質普遍提高。
二是嚴格代理人從業標準。MAS除了規範代理機構的組織架構外,還針對代理人,代理主管和代理經理分別就年齡,學歷,資格考試,專業培訓和職業操守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