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令经修订后,将继续由这些法令的相关主管部门,即新加坡民航局 (CAAS)、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LTA) 和新加坡海事与港务管理局(MPA)负责管理。这些机构还将负责指定框架下的相关实体。
请允许我解释一下我们计划如何将受影响的实体分类。副议长先生,本法案并非打算适用于在新加坡提供运输服务的所有机构。相反,我们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对运输部门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实体进行管制:首先,它们参与提供空中、陆地或海上运输部门的基本运输服务;其次,它们在该部门内具有战略重要性,例如,如果它们提供的服务因占据重要市场份额或具有专门技术而不容易被取代。
本法案第 3、19、30 和 47 条以及新的附表列出了新加坡海陆空运输网络所需的主要服务,从而确定了每个行业中“基本运输服务 ”的定义。在陆路方面,我们打算包括公共巴士和地铁服务等。在航空方面,我们计划包括樟宜机场的机场和地勤业务以及客运和货运航空服务等。在海运方面,我们计划包括港口和海运服务及设施,以及支持海上运输的服务,如供水和加油。
本法案第 8、23、33 和 52 条增加了一些条款,授权监管当局指定在新加坡参与提供基本运输服务的实体。如果实体直接在新加坡提供任何必要的运输服务,并且在该行业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则可被指定为”指定经营实体”;如果实体持有指定经营实体的股权,并且对其作为指定经营实体的子公司有很强的控制联系,则可被指定为“指定股权持有人”。
这是因为这些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影响与新加坡提供基本交通服务有关的关键决策。在我余下的发言中,我将把“指定经营实体 ”和“指定股本权益持有人 ”统称为“指定实体”,否则会很拗口。
指定程序会在法案通过并生效后展开。如果议会批准该法案,我们打算在今年年底前指定相关企业。指定通知将指明指定公司的日期,并将在指定日期前至少 14 天在公报上公布。《巴士服务法令》新增的第 28E 条、《新加坡民航局法令》新增的第 64 条、经修订的《新加坡海事与港务管理局法令》第 86D 条以及《快捷交通系统法令》新增的第 21E 条对此均有规定。
该法案将在四个法案中引入三个方面的立法杠杆:所有权控制;管理层任命控制;以及运营和资源配置控制。
公司所有权允许各方对公司的方向、管理和决策施加影响。该法案将通过以下要求,允许相关部门对指定实体实际控制权的重大变化进行监督:任何人成为指定企业 5%的控制人,即我们认为某人是公司大股东时,必须在成为 5%控制人后七天内通知相关部门。
任何人如打算成为或不再成为指定企业 25%、50% 或 75%的控制人,必须征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在这些持股水平上,控制人对公司拥有重大影响力,如通过和阻止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能力。此外,以下情况也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一,任何人打算成为间接控制人,即能够对指定实体的董事或受托管理人施加控制的人;或者,任何人打算收购指定经营实体与提供基本运输服务有关的任何部分业务,并在不中断的情况下继续经营。这样做是为了让有关当局对该实体或其部分的所有收购进行监督,无论其服务规定是否有重大变化。
最后,指定实体必须在意识到我刚才描述的任何所有权变化后七天内通知有关当局。
第二套管制措施涉及指定实体对管理层的任命。这些管制措施使有关当局能够随时了解负责管理我们重要运输公司的关键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影响继续提供必要运输服务的业务情况。
本法案将规定,指定实体须就其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主席的委任,征求有关当局批准;而同时为持牌人的指定营运实体,则须就其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及所有董事的委任,征求有关当局批准。
最后,本法案将引入对运营和资源配置的控制,以确保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危机时期和每个行业发生重大变化时,都有能力运营其服务。我们建议,指定实体应在出现重大事态发展或事件时通知各自的主管部门,以便相关主管部门随时了解可能严重妨碍或损害新加坡基本运输服务的事件,并能在必要时尽早采取缓解措施。
虽然目前各部门的许可制度也可能包括通知要求,但本法案将所有运输部门对指定实体的通知要求编纂成法。该法案将要求指定实体向有关当局通报此类事件,例如,如果指定经营实体将在新加坡提供基本运输服务的重要职能外包,或如果它们面临可能损害或阻碍在新加坡提供基本运输服务的重要事件或法律诉讼,类似的这类事件,将有所约束。
为帮助公司遵守这些要求,相关部门将在法案获得国会批准并生效后发布一套咨询指南。这些咨询准则将为这些通知要求提供实际指导。我们已在本法案第 13、25、41 和 55 条对此作出规定。
其次,该法案增加了一些条款,通过特别行政令,扩大相关部门的介入权力,以涵盖海陆空运输部门的指定经营实体和持证人。这是为了在极端情况和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中保障服务的连续性,例如指定经营实体或持牌人无法安全可靠地提供必要的运输服务。
目前,有关当局可以向持牌者发出特别管理令,作为极端情况下的保障措施。本法案所赋予的介入权力,范围与此相似,即适用于在新加坡直接提供基本运输服务的指定经营实体,但这些实体并非持牌人。
副议长先生,我想向各位议员保证,行使介入权力是处理极端的情况的最的手段。这些权力旨在保障新加坡基本交通服务的提供。举例来说,当某个指定经营机构无力偿债,以致无法继续提供基本运输服务时,我们便会行使介入权力。我们不会干预这些实体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商业运作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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