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素有亚洲金融中心之称,作为亚洲地区第一批设立金融期货市场的金融中心的国家,其金融监管主体成立于1971年,现在拥有超过2.5万亿的资管额,全球20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全球前三的外汇交易市场以及交易所活跃的短期资金市场。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统计,新加坡的各类金融机构超过2500家,其中,银行近200家、资本市场持牌服务商800余家、保险及保险经纪公司130余家、保险相关公司344家、财务顾问579余家和支付牌照公司472家。
随着近几年,新加坡保险的火热程度越来越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改进和加强保险业监管上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让大家在新加坡配置金融类的资产时达到放心安心的目的。
1 “三权分立”的监管
金融临管是极其讲究平衡的,过于严格和宽松都可能造成不良的市场影响。因为不同国家的监管体制很能班行横向对比,但是新加坡的金融流管背定是最符合国情的。
政府为了在强化宏观控制的基础上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并没有正式的中央银行,而是“三权分立”设立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货币发行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执行金融监管、货币发行局掌握货币发行,以及政府投资公司管理外汇储备。三大机构完全独立,各司其职,且国会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干预,这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符合新加坡国情和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诉求。
有人说:“在香港,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做。在新加坡,没有明文批准就不可以做。”时至今日,香港也不得不在银行和金融监管方面收紧,但是新加坡在乘承紧控金融风险的大前提下不断改革创新,经历了97年和08年两次经历危机后又在这次的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从容面对,两次追加财政预算案与国民共度时艰。这份从容背后是强有力的金融体系和雄厚的国家储备金。
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20世纪90年代,日益复杂的银行业务与金融环境的需求迫使新加坡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使其能出合更多的发展动力与一致性的金融政策。1970年,新加坡国会于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 (MAS法案)”,至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1971年1月1日正式成立。
作为被英国影响深远的国家,其崇尚高度的法制和严格的管理,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拥有极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的对新加坡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从金融危机后新加坡的影响程度中我们不难看出,与其他的东盟国家不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有两个身份,第一是央行,第二是金融业的监管机构,主要的职责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这与我们国家的央行类似,MAS通过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等等进行调节市场,稳定金融环境;其第二个部分则是负责对新加坡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
资本行业管理规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持牌公司统一监管严密、安全
有最低资本要求,需每季度向金融管理局汇报
管理内外部资产,独立客户账户,提供投资管理和交易指引,无实际控制权
每年由独立审计师(普华永道)审计各项流程。
保险行业管理规范
从业要求高:新加坡保险持牌人流动性低,诚信不误导。公众可以在金融管理局官网查到任何一个新加坡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公开透明。
严格限制预期回报率:避免用虚高收益误导客户
信息透明:每份保单的运营成本和费用,保险公司的历史投资回报率,都清晰在计划书上。
3 偿付能力以及风险的监管方式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新加坡开始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一种典型的保险监管方式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是新加坡保险机构类型众多,关联交易程度高,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大,偿付能力监管对风险的“一刀切”做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风险监管的要求。
二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中,特别是在MAS对银行业已经实行风险资本管理方式的情况下,对保险业只实行偿付能力监管,不能适应一体化的金融监管要求。
三是对保险风险的评估不够全面,更多地关注了负债风险,没有充分反映资产风险。
四是对类型相同但风险控制水平不同的保险机构,没有体现差别化的资本金要求,难以提高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的积极性。
所以说,在监管的方式方面,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风险资本管理(Risk-Based Capital,RBC)等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由偿付能力监管(Solvency Margin)向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Risk-Based Approach,RBA)的转变,改变原来对市场行为管理过细的状况,为保险机构创造一个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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