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集選區制度(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y, GRC)是新加坡議會選舉制度中的一項獨特安排,旨在確保國會中的多元種族代表性,並促進團隊治理。該制度於1988年引入,與傳統的單選區並存,反映了新加坡在維持社會和諧與政治穩定方面的努力。
在1988年6月1日之前,新加坡的所有選區均為單選區(Single Member Constituency, SMC),沿襲了英國的威斯敏斯特式選舉制度。在單選區內,選區的每位選民需在本選區內各政黨推出的候選人中進行選擇,將自己的選票投給某一位特定的候選人。
新加坡雖然是多元種族社會,但華人占比數量仍大多數,在長期的單選區制度下,選民並不會對候選人的種族背景加以重視,導致選舉出的國會議員難以達到與新加坡人口種族情況相匹配的種族平衡水平。如果各個選區的選民都傾向於選擇自己種族的候選人當選國會議員,很有可能會出現所有單選區全部是華人候選人當選的局面,這對維持新加坡的繁榮穩定和種族和諧是不利的。
基於以上的考慮,新加坡通過憲法和《議會選舉法》的修訂於1988年正式實施了集選區制度,目的是保證少數族裔在議會中的代表性。根據規定,每個集選區由3至6名來自同一政黨的候選人組成團隊競選,其中至少一名必須屬於少數族裔(馬來人、印度人或其他少數族群)。選民投票選出整個團隊,獲勝團隊的成員將全部成為代表該選區的國會議員。
如何界定候選人屬於少數族裔身份,是由新加坡總統委任的馬來社群委員會和印度及其他少數族裔委員會這兩個機構來決定。該候選人須自我認定從屬於該少數族裔身份,並且得到新加坡社會該族裔社群的普遍認可。
新加坡每次大選的選區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時任總理委任的選舉範圍檢討委員會(Electoral Boundaries Review Committee, EBRC)負責就選區總數和選區劃分提出建議,最終在內閣的指導下,由新加坡總統宣布哪些選區為集選區,各個集選區所設議席數量以及集選區預留的少數族裔議席由馬來人、印度人或其他少數族群的候選人競奪。截至2025年3月,最新數據顯示,新加坡有33個選區,其中包括14個單選區和17個集選區,每個集選區包括4至5名議員。
集選區制度運行至今,確實體現出了一些獨特的優勢,比如:
1. 少數族裔代表性得到確保:集選區制度通過強制要求團隊中包含少數族裔成員,防止他們在單一選區競爭中因人口比例劣勢而被邊緣化。2011年大選,工人黨首次贏得阿裕尼集選區(Aljunied GRC)即是一個例子,顯示少數族裔候選人可以通過團隊形式進入議會。
2. 促進政黨團隊作戰,提升各政黨管理能力:集選區強調候選人需要以團隊形式參選,這與新加坡政府推崇的集體領導和協作治理理念一致。團隊成員可分工合作,共享資源,更高效地處理選區內的社區事務,如基礎設施維護和居民服務。
3. 降低處理選民問題的成本:隨著新加坡經濟發展和人口不斷增加,選民的數量也日益提升。在新加坡,國會議員有責任和義務為本選區的選民處理特定的事務和需求,在集選區中,可以有多位議員同時為選民服務,減輕了議員處理問題的壓力,也減少了選民與議員溝通的時間和行政成本。
4.促進政治穩定和族群和諧:李顯龍曾在2016年表示,集選區制度是政治格局中的「重要穩定器」,確保少數族裔議員無論選舉結果如何都能進入議會。此外,該制度鼓勵政黨沿溫和的多族裔路線競選,有助於抑制極端主義,維護社會和諧。
但是也有相關的政治評論和批評者認為集選區制度導致了一些新的問題,諸如:
1. 削弱選民選擇權和問責權:在集選區制度下,選民只能為整個團隊投票,無法單獨支持或反對某位候選人。這可能導致對個別議員表現的問責困難。例如,如果團隊中有成員不受歡迎或出現醜聞,選民可能因整體考慮而被迫接受其繼續代表該選區作為議員。
2.總體偏向現有執政黨:組建一個強大的集選區團隊需要大量資源和組織能力,也需要大量優質的候選人才,而反對黨往往缺乏類似的人力和財力,集選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加坡反對黨的競爭力。
3. 過於強調少數族裔特徵而非議員實際能力: 雖然旨在保障少數族裔代表性,但實際操作中,少數族裔候選人有時被視為「象徵性」角色,其政治影響力可能受限。
集選區制度在保障少數族裔代表性和促進團隊協作方面具有創新性,符合新加坡獨特的社會和政治環境。然而,它也因可能削弱民主選擇、偏向執政黨等問題而備受爭議。支持者認為,它是維持社會穩定和種族和諧的關鍵;批評者則認為,它可能限制政治多元化,削弱選民的投票權。
這一制度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實施的公平性以及選民的接受程度。未來,是否調整集選區規模或引入替代機制(如雙選區或額外投票權)可能成為討論焦點。2025年的新加坡大選馬上就要開始,集選區制度會取得什麼樣的效果,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