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傳媒旗下英文新聞網CNA報道,28歲的被告Muhammad Rasidi Bin A Razak今天(9日)向法庭承認一項魯莽駕駛船隻的罪名和一項非法進入新加坡的罪名。
第三項指控是他未能在海岸警衛隊官員的命令下停船,法官量刑時將第三項指控也考慮在內。
根據控狀,來自馬國的被告當時已擔任全職船夫約一個月。他駕駛的是一艘機動玻璃纖維船,在上個月18日帶著兩名顧客從柔佛州碼頭出發進行釣魚之旅。
他們從早上8點一直釣魚到下午1點多,隨後被告將他的船駛向新加坡西北海岸附近的莎琳汶島(Pulau Sarimbun)附近海域,儘管他當時是知道不應進入距離新加坡海岸100米以內的地方,但他還是這麼做了。
下午2點左右,一名正在巡邏的海岸警衛隊人員發現了這艘船,Rasidi隨後驚慌高速駛回馬國水域,並拒絕聽從停船指示,最終在追捕過程中造成撞船事故,兩名乘客落水。
Rasidi試圖移動船隻救回他們,當海岸警衛隊官員指示他停下時,他沒有服從,而是轉向撞向海岸警衛隊船隻,導致第二次碰撞。
直到海岸警衛隊軍官拔出手槍要求他停下來時,他才停下來。當局也在檢查後,發現他們都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於是逮捕了他們。
根據我國法律,非法進入新加坡的懲罰是最高六個月監禁和至少三次鞭刑。
如果魯莽駕駛船隻,危及人身安全,違法者可被判處最高一年監禁、最高5000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