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律政部日前宣布,拟对《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Act,简称IRDA)及其相关条例进行修订,以防止债务偿还计划(Debt Repayment Scheme,简称DRS)被滥用。修法建议包括新增刑事罪行条文,严厉打击不当劝诱他人申请破产的行为。
新加坡律政部于6月9日发布文告,启动为期三周的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提案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
债务偿还计划概况
债务偿还计划(DRS)于2009年5月18日由新加坡律政部推出,旨在为拥有稳定收入且债务总额不超过当前门槛(15万新元)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避免破产的替代方案,同时保障债权人能获得比破产程序更高的回收金额。
在DRS框架下,债务人可在官方受让人(Official Assignee,简称OA)的监督下制定并履行一项最长为期五年的还款计划(Debt Repayment Plan,简称DRP),使用其部分收入偿还债务。若成功完成该计划,债务人所涉债务将获豁免。然而,若债务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未配合OA工作,或违反计划条款,则可能被发出“破产证明”,债权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将其破产。
自推出以来,DRS已于2016年进行过一次全面审查,并于2020年通过修订纳入《破产、重组和解散法》,于同年7月30日正式实施。
在本轮审查中,新加坡律政部拟对IRDA进行修订,以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a.调整债务偿还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债务人不断变化的状况和需求,同时继续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b.加强现有的行政流程。
拟议主要修订内容
A.引入一项新的刑事罪行,针对在任何业务过程中劝诱和游说任何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行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债务人聘请顾问公司,这些公司鼓励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以便纳入债务偿还计划(DRS)。这些顾问公司向债务人收取高额费用,并鼓励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债支付服务费用。部分债务人因而不负责任地举债,并非真正打算破产,而是为了借用DRS计划获得债务减免。
为遏制此类行为,新加坡律政部提议引入一项新的刑事犯罪,将在任何业务过程中劝诱和游说任何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行为定为犯罪。受监管的专业人士,尤其是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以及属于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将获得豁免。该罪行可处以1万新元罚款或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B.新增两项不适合参与DRS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满足IRDA第289(2)条规定的任何条件,OA必须向法院报告债务人不适合参与债务偿还计划 (DRS)。
新加坡律政部计划增加两项不适合的理由,即债务人未能支付预付费用,以及债务人产生债务但没有任何合理理由预期其能够偿还。
未缴纳预付费用
根据《2020年破产、重组与解散(官方受让人费用)条例》第3条,经法院转介至OA评估是否适用DRS的债务人,需缴纳合共600新元的预付费用(350新元为OA接手案件后的管理费用,250新元为评估和批准DRP的费用)。
虽然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未支付此类费用的后果,但在实践中,OA一直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RDA)第289(2)(e)条认定未支付预付费用的债务人不适合适用DRS。OA会花费资源对每个转介给OA的债务人进行DRS适用性评估,无论该债务人最终是否被认定为适用,并且需要收取费用以支付OA产生的成本。
新加坡律政部打算将未能按OA规定的时间支付预付费用作为IRDA第289(2)条规定的不适用理由,以便明确通知债务人,要获得DRS资格,他们必须支付预付费用,并在OA的指示下这样做。
在没有合理理由预期能够偿还的情况下产生债务
近年来,部分债务人会在申请破产前12个月内,甚至在被纳入DRS前,从持牌放债人(LML)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类债务人往往并无实际偿还能力,而意图通过DRS获得债务减免,回避责任,损害信贷秩序,亦违背DRS设立初衷。
为解决该问题,新加坡律政部计划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289(2)条规定一项额外的不适合理由,即如果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前12个月内,或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但在DRS开始之前,产生了可在破产中证明的债务,且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预期能够偿还该债务(合理预期理由),则OA可认定债务人不适合DRS。此项评估的重点在于,在债务人产生债务时,是否有合理理由预期其能够偿还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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